备受关注的辽宁营口运钞车劫案又有新进展。
11月1日上午,辽宁省高等公民法院对李绪义抢劫一案进行二审宣判,法院向李绪义及其辩解人、辽宁省公民审查院平分离投递了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此前的一审中,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绪义有期徒刑15年,并惩罚金5万元。

案发前,李绪义是营口瑞泰押运有限公司运钞车司机。
2016年9月7日,李绪义抢劫运钞车,打开运钞车保险柜,抢走三个款袋现金共计600万元,后逃离现场。
辽宁营口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绪义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惩罚金公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绪义提出上诉。
辽宁高院今年8月9日曾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辽宁运钞车抢劫案劫犯抢600万 二审坚持15年刑期  第1张

辽宁高院认为,李绪义以造孽霸占为目的,利用胁迫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其系预谋犯罪,持枪状物抢劫正在利用中的运钞车,劫得600万元,犯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办。

关于李绪义及其辩解人所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缺点,李绪义抢劫动机属最高法规定的应该从轻惩罚的“特定缘故原由”的上诉情由和辩解见地,经查,李绪义家庭确负有外债,且其劫取现金后即偿还部分债务,可证明其抢劫动机确与债务有关,但该景况与就医、生活所迫、学习等缘故原由急需有所差异,且其所抢数额远超还债所需,不符合最高法干系阐明哀求,故对该见地不予采纳。

关于李绪义及其辩解人所提李绪义妻子带领警察履行抓捕,至少应该比照自首从轻惩罚的上诉情由和辩解见地,经查,公安职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李绪义住宅进行查抄,其妻子有合营责任,法院对该见地不予采纳。

关于李绪义及其辩解人所提李绪义社会危害性小,主不雅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低,抢劫过程无暴力行为的上诉情由和辩解见地,经查,李绪义系有预谋作案,随身携带折叠刀及枪状物,且劫取押运员所携两把具有杀伤力的霰弹枪,现实危险巨大,并确实给在场职员造成极大震慑和威胁,足以证明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
对该见地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上诉人李绪义在作案过程中未造成人身侵害后果,犯罪所得赃款在短韶光内被全额追回,归案后认罪、悔罪,对其可适当从宽惩罚。
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上述法定及酌定情节,量刑并无不当。
法院终极裁定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