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三包任务
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觉卖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打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打算。
新旧比拟
除了大略的语序调度外,新《汽车三包法》新增了“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打算”。
条文解读
与旧规比较,新《家用汽车三包法》明确规定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打算。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实践中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情形。实践中,一些车型的交车周期较长,存在着提前开具发票的征象。这样规定也符合《民法典》关于买卖条约规定和原则,机动车的交付是主条约责任的交付,而且与风险转移相联系。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明确规定,应该自交付之日打算三包有效期和保修期,办理了实践中做法不一的问题。对消费者来说,三包期和保修期具有主要的意义,这是发卖者承担三包任务的条件和韶光起算点。
第十九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涌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担保期内涌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据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
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干系信息系统等办法核实购买信息的,应该免除消费者供应三包凭据的责任。
新旧比拟
新《汽车三包法》增加了第二款“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干系信息系统等办法核实购买信息的,应该免除消费者供应三包凭据的责任”。
条文解读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19条新增规定,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干系信息系统等办法核实购买信息的,应该免除消费者供应三包凭据的责任。纵然消费者欠妥心遗失落了三包凭据,也不会因此而失落去三包的资格。这简化了享受三包的条件,表示了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看重保护消费者权柄的代价取向,同时有利于在争议办理过程中举证任务分配的问题,有利于家用汽车消费者维权。
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紧张零部件涌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据选择改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该免费改换。
新旧比拟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将动力蓄电池、行使驱动电机纳入了修理者应该免费改换的汽车零部件范畴。
条文解读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20条将电动汽车专用部件(动力蓄电池、行使驱动电机)纳入了修理者免费改换的范畴,填补了之前未对电动汽车进行明确规定的立法漏洞。随着我国鼓励电动汽车的政策不断推出,电动汽车的销量逐渐增多,市场保有量也不断升高。电动汽车的动力来源、驱动形式与燃油车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新法的这一规定具有显而易见的进步性。本条规定所涉及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紧张零部件的免费改换规定,强调消费者权柄的保护,增加了经营者的任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韶光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韶光)的,修理者应该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供应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用度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办法予以补偿。
新旧比拟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增加了为消费者供应备用车的韶光是“自第6日起”;此外,新《家用汽车三包法》还新增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办法予以补偿”的规定,删除了“修理韶光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韶光不敷24小时的,以1日计”,修理韶光问题在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40条进行细化。
条文解读
首先,新《家用汽车三包法》明确了应该自第6日起开始供应备用车,或者供应补偿。这办理了现实中部分经销商从第一天就供应备用车或补偿的高本钱问题,是对经销商任务的明确。
其次,新《家用汽车三包法》新增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办法予以补偿”。这表示了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尊重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意思自治,经营者并非一定要以“供应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用度补偿”供应补偿,只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达成约定即可,三包法对此无需再加干涉。
末了,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21条删除了对付修理韶光的规定,而在第40条予以统一规定。这使得法律构造整体更加清晰、简洁。
第二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须要改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紧张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据选择改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发卖者应该免费改换或者退货。
新旧比拟
本条为新增加内容。
条文解读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增加了第22条的规定,新增了7日内因质量问题免费改换或者退货的环境,这是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相较于旧规最大的变革之一。作为大宗耐用商品,汽车的7天退货有别于其他普通商品,须要知足一定的条件,不是无情由的。这一规定也是针对之前一些新车刚动身卖者门店便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引发的退换货轇轕案件作出的回应。本条规定所涉及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紧张零部件改换或退货的规定,强调消费者权柄的保护和增加经营者的任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涌现转向系统失落效、制动系统失落效、车身开裂、燃油泄露或者动力蓄电池动怒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据选择改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发卖者应该免费改换或者退货。
新旧比拟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23条新增了一种发卖者应该免费改换或退货的环境,即“动力蓄电池动怒”。
条文解读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23条新增了动力蓄电池的有关内容,同第9条、第20条、第22条、第24条一并丰富了对付家用纯电动、插电式稠浊动力车的分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涌现下列环境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据选择改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发卖者应该改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打消该故障或者涌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改换2次,仍不能正常利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掌握装置、车身的同一紧张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改换2次,仍不能正常利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韶光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改换次数与其紧张零部件的改换次数不重复打算。
须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分外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韶光,以及外出接济路途所占用的韶光,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韶光。
新旧比拟
首先,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二项新增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质量问题累计改换两次的环境;其次,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三项新增了“动力蓄电池”、“行使驱动电机”、“污染掌握装置”的紧张零部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改换两次的环境;末了,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四项将旧规的“35日”、“5次”变动为了“30日”、“4次”。
条文解读
鉴于旧《家用汽车三包法》是2013年10月正式履行的,受到当时技能条件及市场霸占率的影响,该规定对电动汽车并未有细化的明确规定。随着电动汽车数量的急剧增长,法规也更重视对电动汽车产品问题的管理。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24条新增了新增了动力蓄电池、行使驱动电机的有关内容,将电动汽车的专用部件纳入了退换车条款。电动汽车与传统的内燃机汽车存在着重大构造差异,电动汽车蓄电池不仅相称于传统内燃机汽车的燃料箱,也扮演着发动机的角色。因此,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将电动汽车的动力蓄电池、行使驱动电机与发动机、变速箱并列为家用汽车紧张系统。
为了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新《家用汽车三包法》还哀求在三包有效期内,污染掌握装置的同一紧张零部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改换2次,仍不能正常利用的,可退换车。这将污染掌握装置纳入了履行三包的紧张零部件的范围。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规定,“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改换次数与其紧张零部件的改换次数不重复打算”。比如,消费者改换了一次发动机,不能视为个中的所有紧张零部件都改换了一次,也便是说,如果将来再单独改换一次发动机的某个紧张零部件,不能将这次改换与发动机改换的次数进行累加,而算作一共改换了两次紧张零部件。
此外,新《家用汽车三包法》规定了不计入修理韶光的环境,即分外零部件、动力蓄电池的运输韶光和外出接济路途所占用的韶光。
分外零部件有着特定的范围。一样平常来讲,分外零部件指的是汽车中须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定制的零部件。根据做事标准化研究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紧张零部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据>国家标准(搜聚见地稿》(GB/T 29632-20XX)第六条,作为分外零部件的“防盗系统”应该不超出点火锁芯、钥匙、防盗掌握单元。分外零部件的技能含量较高,可能须要入口,订购分外零部件耗费的韶光较长,因此,新《汽车三包法》将分外零部件的运输韶光打消在修理韶光之外。
动力蓄电池的运输韶光同样也不算作修理韶光,这是由于,动力蓄电池涌现故障后,消费者将其送到经销商处,经销商一样平常会将蓄电池包送到电池修理中央进行维修,这会增加修理韶光。
消费者如果只是订购通用类零部件,累计等待韶光超过了30日的,发卖者应该为消费者改换车辆或者退货。
末了,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将旧规的“35日”、“5次”减少为“30日”、“4次”,这降落了退换车的条件,表示了新《家用汽车三包法》重视保护消费者权柄的取向。
第二十六条 发卖者为消费者改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该赔偿消费者下列丢失:
(一)车辆登记用度;
(二)发卖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用度;
(三)发卖者向消费者收取的干系做事用度。
干系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新旧比拟
本条为新增内容。
条文解读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增加了改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发卖者应该赔偿消费者丢失的项目。根据该条规定,凡是知足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24条的规定,发卖者进行改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发卖者应该赔偿消费者相应的丢失。在一些诉讼中,由于发卖者赔偿范围不明确,导致在争议办理和法律实践中标准分歧一,新《汽车三包法》扩大发卖者在改换和退货时赔偿范围,有利于消费者的权利掩护和争议办理标准统一。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改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该向发卖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利用补偿费。补偿费的打算办法为: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利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昭示在三包凭据上。利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新旧比拟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将利用补偿系数n从“在0.5%至0.8%之间确定”修正为“不得高于0.5%”,且删除了旧规“家用汽车产品改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的规定。
条文解读
消费者因质量问题退换车的,由于其对退换车辆利用了一段韶光,造成车辆代价的降落,因此,消费者需向发卖者支付合理的利用补偿用度,这是国际通畅的做法。新《家用汽车三包法》降落了利用补偿系数的打算比率,补偿系数n从原规定的0.5%至0.8%调度至不高于0.5%,这进一步降落了三包的条件,减少了消费者退换车时的用度支出,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应该着重关注三包凭据上发卖者昭示的利用补偿系数n,若n高于0.5%,那么这一规定是无效的。
举例来说,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一辆代价10万的汽车,车辆行驶了5000公里,厂家在三包凭据上昭示利用补偿系数n为0.4%,那么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100000✖️5000/10000.004=2000(元)。
第二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发卖者收到消费者提出的改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哀求的,应该自收到干系哀求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向消费者作出答复。不符合改换或者退货条件的,应该在答复中解释情由。
符合改换或者退货条件的,发卖者应该自消费者提出改换或者退货哀求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改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20个事情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改换的,消费者可以哀求退货,但因消费者缘故原由造成的延迟除外。
新旧比拟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将发卖者退换货的韶光从15个事情日增加到20个事情日,并新增了“20个事情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改换的,消费者可以哀求退货,但因消费者缘故原由造成的迟延除外”。
条文解读
新《汽车三包法》将退换货程序的15个事情日延长到20个事情日,这看似是给予了发卖者更大的韶光弹性,但同时该条又新增了20个事情日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改换的,消费者可以哀求退货的环境。因此,一方面,这一规定可以给予发卖者更充足的韶光进行退换货,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发卖者延迟换货的后果,可以有效地办理经营者拖延改换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改换的家用汽车产品,其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改换之日起重新打算。
新旧比拟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较之旧规,删除了“消费者遗失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据的,发卖者、生产者应该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事情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发卖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据后,可以依照本规定连续享有相应权利”的规定。
条文解读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29条删除了旧规第27条规定的补办的内容,在第14条规定了补办问题,但也删除了补办的时限哀求。根据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14条,消费者遗失落三包凭据的,可以向发卖者申请补办,发卖者应该及时免费补办。
改换过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改换之日起重新打算规定比较合理,有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可以免除经营者对下列质量问题承担的三包任务:
(一)消费者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奉告家用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逼迫性国家标准的瑕疵;
(二)消费者未按照利用解释书或者三包凭据哀求,利用、掩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而造成的破坏;
(三)利用解释书昭示不得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改装、调度、拆卸,但消费者仍旧改装、调度、拆卸而造成的破坏;
(四)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破坏;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
经营者不得限定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掩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谢绝承担三包任务的情由。
新旧比拟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删除了“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昭示的质量担保期涌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任务”、第二项中的“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第一项对瑕疵的规定新增“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逼迫性国家标准”,新增“经营者不得限定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掩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谢绝承担三包任务的情由”。
条文解读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删除了易损耗零部件超出质量担保期不承担三包任务的内容,简化了用语,另一方面也限缩了瑕疵汽车产品的范围,将其限定在“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逼迫性国家标准的瑕疵”范围内。如果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逼迫性国家标准的瑕疵,纵然经营者发卖时奉告了消费者,也不能免除其三包任务。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也删除了“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免除三包任务的环境。根据新《家用汽车三包法》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不再是免责的条件。三包任务面向所有的家用汽车产品,纵然消费者将汽车用于经营网约车,也不免除经营者的三包任务。
此外,新《家用汽车三包法》也增加了“经营者不得限定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掩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谢绝承担三包任务的情由”的内容。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禁止了经营者逼迫保养,这符合《消法》对消费者选择权的规定。
总体而言,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32更好地明确了消费者享受三经办事的条件,减少了对消费者的限定。新增的“经营者不得限定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掩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谢绝承担三包任务的情由”也是符合实际情形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消费者购买汽车后,不必到经营者或生产者指定的企业或机构进行掩护和保养,这无疑可以降落消费者汽车掩护和保养的本钱。但是,我们也建议消费者应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或机构进行掩护和保养,以免由此产生汽车三包任务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