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年车险三次汇改以来,各大车险公司均加大了理赔控赔力度,在车损理赔方面更是明确了“实物赔付”的观点,大略地理解“实物赔付”便是只卖力将车辆或受损财物修复好,不再给予现金赔付。很多车主朋友对这个观点还不是很理解,车损金额小的时候还好说,如果碰着金额较大,且车主不愿意接管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希望作现金赔付时,如何应对“实物赔付”条款,看实例案例剖析。案例摘自(2021)辽01民终4843号。
2020年9月3日19时50分,兰某某驾驶原告徐某某(车主)所有的辽A×××××号车辆行驶中大树相刮,造成车辆破坏的后果。本次事件经交警大队认定,兰某某负事件全部任务。事件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辽宁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徐某某的车辆丢失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定车辆丢失为137,509元,同时鉴定报告中确认残值归赔付方所有。原告徐某某支付鉴定费5,625元。同时,原告徐某某花费拖车费600元。
另查明:闹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丢失险148,177.80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交通事件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被保险人原告徐某某与保险人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险保险条约,系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逼迫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条约。依法成立的条约,受法律保护。条约双方应按照条约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责任。现原告投保的辽A×××××号的机动车受损,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条约约定对其丢失承担赔偿任务。原告徐某某主见的车辆丢失137,509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鉴定数额过高问题,原告徐某某供应的鉴定报告系交警部门委托,且被告保险公司未供应证据证明鉴定报告存在不合理之处及须要重新鉴定的法定环境,故一审法院对被告保险公司该项主见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徐某某主见的鉴定费5,625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徐某某主见的拖车费600元,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干系法律之规定,讯断如下:一、被告AA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自本讯断生效之日起三旬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车辆丢失137,509元;二、被告AA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自本讯断生效之日起三旬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鉴定费5,625元;三、被告AA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自本讯断生效之日起三旬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拖车费600元。
一审判决
AA保险对一审结果有异议,遂向中院提起上诉。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保险条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保险条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为车辆丢失保险,上诉人赔偿的范围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件而遭受的丢失,现车辆丢失已实际发生,是否供应维修发票并非保险公司赔付的必要条件。关于丢失金额的确定,被上诉人提交了由交警队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上诉人虽然主见鉴定程序违法,但一审中未对鉴定见地提出异议并哀求鉴定人出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鉴定报告存在《最高公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多少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应重新鉴定的环境。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多少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付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职员出具的见地,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情由足以回嘴并申请鉴定的,公民法院应予答应”的规定,上诉人也未提交证据回嘴上述鉴定见地,故其重新鉴定的申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据鉴定见地认定的车辆丢失金额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鉴定报告未扣除车辆折旧和残值一节。鉴定报告记载“经鉴定评估职员实际市场采价打算,鉴证评估标的已无市场经济修复代价……推定全损”,并记载打算公式为:鉴定标的价格=标的重置本钱-折旧金额-残值,折旧的金额经打算为10,669元,该车丢失鉴定评估价格为137,509元,故该评估价格已经扣除了折旧和残值,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要求缺少事实依据。
关于上诉人主见被上诉人车辆在事件发生前的实际代价仅8、9万元,应依据实际代价进行鉴定一节。保险单明确记载车辆丢失保险金额为148,177.80元,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代价。超过保险代价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该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的规定,上诉人在承保时将保险金额确认148,177.80元并据此收取保费,即解释上诉人已认可涉案车辆实际代价不低于148,177.80元,事件发生后上诉人即主见事件发生前的车辆实际代价仅8、9万元,违背了保险条约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对付车辆丢失金额常常会以实际代价而不是投保金额来核损),该主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主见条约约定双方可以协商实物赔偿,但被上诉人不同意以实物赔付,故一审认定上诉人给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AA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的上诉要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讯断如下:
驳回上诉,坚持原判。本讯断为终审判决。
这个案例中,作为车主朋友可以学习理解到的紧张有二点:一是“实物赔付”虽然在保单中有约定,但并不能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指定办法,须要与车主协商确定,如双方有异议可通过诉讼办理;二是本案中的车损金额达到了全损的标准,保险公司却并没有哀求全损,而是哀求以车辆实际代价9万元来定损,这种情形在实际理赔中比较常见,车险条款也有约定,但本案中法院未采信保险公司的说法,直接按车损实际丢失金额讯断。以是车主朋友碰着保险公司不按投保金额核损时也可以据理以争,掩护自己合法权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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