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太琨律创始合资人、主任朱界平状师

电动车电池燃爆车主厂家谁来埋单 汽车知识

自贡市富顺县公民法院院长黄刚

案例背景

目前,电动车在市场保有量比较巨大,随之也带来了锂电池的广泛利用。
虽因锂电池的缘故原由导致事件并进入诉讼的案件较少,但基于锂电池技能存在的毛病,客不雅观上也存在对公民群众生命康健安全的隐患。

案情经由

【基本案情】

原告是从事批发和零售电动车及配件、摩托车及配件的个体工商户,二被告是经营锂电池、移动电源、充电器及配件的研发、生产和发卖的公司。

2018年10月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市级代理商条约》,约定由原告作为二被告在自贡市区的代理商,发卖二被告公司的“巨锂美”牌锂电池产品,条约期限自2018年10月5日至2020年10月5日止。
条约签订后,二被告向原告供应其生产、发卖的“巨锂美”牌锂电池产品。

2019年 6月20日凌晨,原告在利用二被告生产的“巨锂美”牌电池跟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导致原告租赁的四川耐锐德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仓库内发生爆燃动怒,引燃附近可燃物蔓延成灾,烧毁了原告的大量货色、车辆等物品。
经评估,失火造成原告直接经济丢失400多万元。
这次失火,同时造成了该租赁仓库内其余两家企业的货色被烧毁,直接经济丢失达1500万元旁边。

2019年7月9日,富顺县消防大队认定动怒缘故原由为电动三轮车电瓶充电过程中爆燃动怒,引燃附近可燃物蔓延成灾

原告就以锂电池存在质量瑕疵为由向富顺法院提起诉讼,哀求二被告赔偿经济丢失。

【裁判要点】

富顺县公民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对锂电池爆燃的缘故原由存在争议。
原告认为,是因锂电池存在产品毛病,在正常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燃引发的失火。
二被告则认为,是因原告将两组锂电池违规串并联充电超过额定电压,致使锂电池内部的保护板失落效发生爆燃。
因此,引起锂电池爆燃的缘故原由是“产品毛病”还是“违规串并联充电”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一、关于锂电池爆燃的缘故原由是“产品毛病”还是“违规串并联充电”的盖然性问题。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民法院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不雅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利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履历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情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任务确当事人供应的证据,公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干系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该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就锂电池爆燃的缘故原由而言,可综合考虑如下成分:1.失火发生的缘故原由已经有权机关认定为系锂电池爆燃;2.根据日常生活履历,锂电池爆燃的缘故原由有可能是产品毛病,也有可能是人为成分;3. 原告是利用二被告供应的专用充电器为金彭电动三轮车充电,并在充电过程中锂电池发生爆燃引发失火; 4. 原告持有的《电动自行车专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利用解释书》、宣扬资料对锂电池该当具有的安全性能及充电规范的描述,没有限定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和种类,同时,在锂电池的外包装标记上也没有明确奉告“禁止串并联”等内容;5. 原告基于对“电动自行车专用锂电池”的一样平常理解,给金彭电动三轮车充电,符合日常生活履历判断; 6.案涉锂电池与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1日的锂电池为同一批次,时隔较短韶光就发生爆燃事件。
因此,综合以上剖析,在不能充分证明“违规串并联充电”是锂电池爆燃缘故原由的情形下,锂电池存在“产品毛病”是引起锂电池爆燃的缘故原由更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锂电池是否存在“产品毛病”的举证任务分配问题。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多少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任务:……(六)因毛病产品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任务;……”《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毛病造成人身、毛病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危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赔偿任务。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不承担赔偿任务:(一)未将产品投入流利的;(二)产品投入流利时,引起危害的毛病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利时的科学技能水平尚不能创造毛病的存在的。
”本案中,锂电池存在“产品毛病”具有高度盖然性。
因此,二被告作为锂电池的生产者,应对以上免责事由承担举证任务。
诉讼中,二被告举示了锂电池的《生产合格证》、《欧盟标准认证证书》、《考验合格证》等书证,并口头陈述万达商贸将两块锂电池违规串并联充电引起爆燃。
本院认为,就免责事由而言,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不是判断是否存在“产品毛病”的唯一标准,二被告应进一步举证证明锂电池不存在足以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的事实,才能达到其免责的证明标准,就现有证据而言,二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充分,答允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关于万达商贸的丢失如何确定以及任务承担问题。

《中华公民共和国侵权任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毛病造成他人丢失的,生产者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本案中,锂电池存在产品毛病发生爆燃并引动怒警给万达商贸的财产造成危害,二被告作为锂电池的生产者和发卖者,应该承担侵权赔偿任务。
失火发生后,虽二被告联系了保险公司进行评估,但双方对终极没有评估成功的说法不一。
在此情形下,万达商贸为尽快减少丢失,自行委托评估不违背法律规定。
诉讼中,本院依法奉告了二被告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视为放弃权利,故万达商贸自行委托评估的《丢失评估报告》应予采信。
《中华公民共和国侵权任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危害的发生也有差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任务。
”本案中,从《失火事件认定书》上对失火现场的描述以及照片可以看出,万达商贸在失火事件现场堆放的易燃、易爆货色品种繁多也不规范,且电动三轮车在充电过程中无人看守,万达商贸没有尽到安全把稳的责任,主不雅观上存在差错,应酌情减轻二被告的赔偿任务。
综合本案的案情以及双方的证据,原、被告的任务比例按20℅和80℅划分,剩余部分丢失由万达商贸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巨锂美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富顺县富世镇万达商贸3580737.57元;

二、驳回原告富顺县富世镇万达商贸的其他诉讼要求。

【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公民共和国权任务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一条,《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公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多少规定》第四条

状师剖析

太琨律创始合资人、主任朱界平状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因锂电池爆燃而引发的产品任务轇轕。
常日情形下,涉及产品任务轇轕案件,大多要对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进行科学鉴定,才能判断到底是产品任务还是人为任务。
这一点上,消费者每每以为举证较困难。
就能否鉴定的问题上,本案还存在如下障碍:1、消防部门只认定了失火事件的发生是因锂电池爆燃引起的,那锂电池爆燃缘故原由是什么没有认定;2、案涉的锂电池在失火中已经大部分烧毁,现存的锂电池批次与烧毁的锂电池批次不一样,鉴定没有参考性;3、经咨询干系的鉴定机构,因锂电池烧毁严重启动鉴定困难大。
因此,致使锂电池爆燃的真正缘故原由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就本案原告而言,他既是锂电池的发卖者也是锂电池的消费者、利用者,更是本次失火事件的受害者。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利用商品过程中受到危害,有权向生产者主见危害赔偿。
消费者在完成初步举证任务时,按照举证任务颠倒的原则,生产者该当就《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任务,如举证不能,则要承担败诉的可能。
诉讼中,二被告供应合格证、检测文件等证明其产品符合国家、欧盟等标准抗辩免责,反复强调事件缘故原由是原告违规将锂电池串并联充电导致电池中隔热板毁坏发生的爆燃,应自行承担。

法官不能谢绝裁判,如何采信证据达到内心确认便是本案的关键。
在没有威信机构对产品质量瑕疵作出鉴定和各方当事人均没充分证据证明证据不雅观点的情形下,法官要长于并敢于利用证据规定中的上风证据事理,结合日常生活履历,从平常人的认知角度去判断失火事件的真正缘故原由,从而达到内心确认。

本案中,在锂电池爆燃缘故原由不清晰的情形下,原、被告双方的不雅观点均有道理且均不能完备压倒对方,法官必须依据《证据规定》中“上风证据、生活履历、盖然性事理”等来推定“质量毛病”和“人为成分”何种的可能性具有高度盖然性。
本案法官是从裁判书说理部分中所提到消防部门的认定、购买韶光、充电办法、标识内容、平常的理解、干系物理知识等方面,综合认定锂电池爆燃系产品质量瑕疵所致具有高度盖然性,更能达到法官的内心确认,讯断被告承担赔偿任务。
被告不服上诉到自贡中院,末了自贡中院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本次锂电池爆燃引起的事件在该县范围内影响较大,直接造成该县晨光工业园区内3家企业(包括原告在内经济丢失达2000万元。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利用商品过程中受到危害,有权向生产者主见危害赔偿。
但因各类客不雅观缘故原由,消费者在不能取得威信机构作出的产品质量存在瑕疵的认定情形下。
若何勾引消费者维权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柄,法官认定事件发生的缘故原由和任务就至关主要。
富顺法院法官在本案中充分利用举证任务分配、上风证据、盖然性事理等作出了公道的处理,真正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