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宣判了此案的二审裁定结果,判令一审法院重审此案。
是哪块电瓶动怒了?
2018年12月12日4时50分许,沈阳市消防支队调度指挥中央接到报警,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培植西路居民住宅发生失火,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现场造成两人去世亡。失火造成铁西区培植西路郭华租住的李新和崔公林共同所有的居民住宅内客厅中物品不同程度被烧损。
经调查,动怒缘故原由为:此动怒警火起于该住宅客厅中部电动自行车电瓶处,失火缘故原由认定为电动自行车电瓶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引动怒警爆炸事件。
李某家属称,事件电瓶是从辽阳天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并,且电瓶存在质量问题引动怒警。
被告公司称,李某确实在该公司租用过电瓶。但外卖骑手常日持有多块电瓶,动怒的电瓶不是从该公司租用的那块,以是其电瓶不存在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法院调取了消防部门对本次事件处理的干系档案,《失火事件认定书》及干系档案材料均未载明事件电瓶的所属厂家、型号等基本信息。李某系外卖骑手,持有多块电瓶是其从业的一样平常须要,并且,从消防大队调取的事件电瓶照片与原告供应的租用电瓶照片比拟,从其表面印记不雅观察不能确认为同一块电瓶。以是,从原告供应的证据来看,无法确认被告供应的电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宣判,李某主见电瓶的产品毛病导致事件发生,因果关系依据不敷,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二审法院:仅从电瓶表面印记判断存在欠妥
二审法院认为,《失火事件认定书》中对失火缘故原由认定为,电动自行车电瓶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引动怒警爆炸事件。辽阳天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抗辩否认事件电瓶与其有关联,但未能供应干系证据佐证。一审法院通过电瓶照片比拟、从其表面印记不雅观察等认定事件电瓶与租用电瓶非同一电瓶,存在欠妥。
故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可依权益调取涉案失火事件调查的消防卷宗,并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进一步查清涉及事件电瓶的干系事实,根据查明事实认定当事人的任务,重新作出裁判。
(华商报 张海舟、编辑 罗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