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江市公民法院依法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以往不同的是,保护工具是男性杨某,施暴者是其妻子曾某。杨某婚后常常遭受妻子曾某的打骂、威胁致使受伤,办公场所也被女方打砸,法院依法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杨某(男)与被申请人曾某(女)系夫妻关系。杨某称,婚后在家中,妻子曾某常常动手打骂他,且利用刀具对其进行人身威胁,致使自己受伤,其只能多次报警乞助。此外,曾某还多次到杨某的办公场所,利用工具东西打砸门锁,这些暴力行为威胁到申请人杨某的人身安全。
近日,晋江市公民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曾某向申请人杨某履行威胁、殴打、谩骂、威吓、撕咬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并禁止曾某在杨某办公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杨某正常经营办公的行为。这是晋江发出的首份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先容,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设立的一种制度,可以保护遭受家暴确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每每是男性,但也有涌现女性家暴男性的情形。有确当事人以为“家丑不可外扬”,每每碍于面子,选择沉默和哑忍。然而,家庭不是家暴的遮羞布,家庭暴力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监督。
法官提醒,市民遭遇家庭暴力时,请第一韶光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向所在单位、村落(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响或者乞助,并把稳保留干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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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
问: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答:《中华公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定人身自由以及常常性谩骂、威吓等办法履行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须要哪些证据?
答:
⑴履行家暴的视听资料、伤情照片;
⑵伤情鉴定报告、医院病历资料;
⑶家暴眼见者的证人证言;
⑷报警记录、派出所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
⑸妇联、居委会等机构的干系记录或证明;
⑹施暴者的书面担保或悔过书、施暴者带有威胁内容的短信、微信等谈天记录;
⑺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暴行为或面临现实危险的证据。
问: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哪些方法?
答:
⑴禁止被申请人履行家庭暴力;
⑵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打仗申请人及其干系近支属;
⑶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⑷保护申请大家身安全的其他方法。
问: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
答: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院应该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泉州通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