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件发生后,受害者与闹事者达成和解协议,放弃哀求闹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任务,受害者作为被保险人遮盖和解协议内容就其丢失向保险人主见赔偿,保险人是否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理赔款?关于该问题,从修文县公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轇轕提及。

2023年1月31日,潘某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与杨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件。
经公安交警部门事件认定,潘某某负这次事件的紧张任务,杨某负次要任务。

交通事件私了后还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吗 汽车知识

事件发生后,杨某与潘某某就赔偿事宜签订《交通事件和解书》,约定杨某放弃哀求潘某某赔偿其车辆维修用度。
后杨某将其驾驶的车辆送至某汽车做事部维修,因杨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杨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前述维修用度。

某保险公司得知杨某与潘某某的和解协议内容后,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哀求潘某某、杨某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经承办法官多次调度,终极双方达成协议由杨某退还某保险公司部分理赔款。

法官寄语:在发生道路交通事件后,部分受害者出于对闹事者缺少赔偿能力或“怕麻烦”等成分考虑,与闹事者达成放弃赔偿车辆维修用度的协议,而后遮盖该事实向承保车损险的保险人主见赔偿保险金。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任务”。
被保险人放弃赔偿的丢失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已经取得的相应保险金需退还保险公司。
法官提醒广大公民群众,道路交通事件发生后,双方在协商赔偿事宜时,应该理解相应法律法规,以避免自身财产遭受不必要的危害。

来源:修文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