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造孽改装
1月2日下午,有网友向市交警支队举报:1月1月晚在揭阳市揭西县棉湖镇道江路湖西路口行驶的粤V93号小型汽车,存在涉嫌造孽改装车辆行为。揭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市交警支队转发的举报件后,郭表龙大队长高度重视,立时指示棉湖交警中队落实调查处理事情。
棉湖交警中队接到大队领导的指令后,中队长侯泽鸿立即组织民警对该举报件进行调查、核实与取证。中队民警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和全国交通管理综合运用平台查询该车辆的干系信息,并电话联系该车辆车主杨某鸿(男,24岁,揭西县凤江镇人),奉告其必须立即将车辆驾到中队队部接管调查与核实。
慑于法律的威力,1月2日20时许,车主杨某鸿驾驶粤V93号小型汽车到棉湖中队。经中队民警对该车辆外不雅观与登记证书进行细致核实、比对后,创造该车辆存在私自改变车辆外不雅观的违法行为:改换了大尺寸轮毂、加装侧裙和后包围,并且未按干系程序与规定到车管所进行备案。
在事实与数据面前,杨某鸿承认其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对此,棉湖中队依法对车主杨某鸿开具行政逼迫方法凭据:对粤V93号小型汽车予以暂扣,逼迫其将该车辆规复至注册登记原状,并对杨某鸿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惩罚。
1月4日下午,对车辆恢复原状的杨某鸿到棉湖中队报告,棉湖交警中队民警再次对杨某鸿进行了严明的批评教诲,杨某鸿也认识到自己的缺点行为,并现场书具担保书,承诺往后将力争做一名文明、合格的道路交通参与者。
警示教诲|年轻人标新创新,为了炫酷、拉风,对心爱的车辆进行造孽改装,或改变车辆外不雅观,或改装车辆排气筒,弄出花里胡哨的车辆外不雅观,“炸”出震耳欲聋的声响,这既是违法行为,也是扰民行为,实在毫不可取!
法 律 规 定
★《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构造、布局或者特色。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形状和已登记的有关技能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揭西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