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9月7日,韩某驾驶自己所有的新能源车辆行驶至武汉市蔡甸区汉宜高速处,车辆突发自燃导致车辆全车焚毁。
案涉车辆自燃焚毁后,经车辆保险公司定损后核定赔付金额为18万元,韩某向保险公司出具赔款收据及权柄转让书,并签订事件车辆赔偿协议书。
2021年9月23日,韩某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湖北某法律鉴定中央对案涉车辆动怒缘故原由进行鉴定,鉴定见地为案涉车辆的动怒部位符合位于其行李箱内左后部蓄电池处,动怒缘故原由符合电气线路故障所引起。
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1万元。
2021年9月29日,保险公司向韩某支付了车辆赔偿款18万元。

新能源汽车行驶过程中突发自燃损失该由谁承担 汽车知识

  保险公司从车辆所有者韩某处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诉至法院,哀求车辆生产者赔偿案涉车辆丢失18万元及鉴定费1万元。

  陷入僵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车辆生产者对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坚持认为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
经法官释明,车辆生产者申请对案涉车辆是否存在质量毛病,及毛病与自燃事件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鉴定。
2024年1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见地书,动怒缘故原由打消了人为缘故原由、外来成分,根据案涉车辆的动怒部位,认为原车电路或电气设备存在故障引发案涉车辆行驶时产生自燃,但由于没有案涉车辆的维修、保养干系资料,无法确定原车电路或电气设备故障是否与产品质量毛病干系。

  开庭审理中,保险公司与车辆生产者环绕争议焦点“车辆是否因质量毛病导致失火事件”展开了激烈辩论,双方均认为应由对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破局之策

  面对僵局,合理分配举证任务是关键。
案件承办人认为,所谓产品存在的“毛病”,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在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主要标准之一为一样平常标准,即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形下对一件产品所具备安全性的期望,如果购买者按照一样平常凡人理解的用场利用该产品而发生危害,那么它就不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
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属于专门技能,这些技能为生产者所掌握,并且因生产规模弘大,组织多层化以及工艺、化学等生产过程的繁芜性,作为一样平常人无从靠近与理解,如果硬性责令一样平常人证明产品存在毛病,实则是强人所难。
结合本案,案涉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事宜本身,即已初步证明汽车存在质量毛病,并不符合人们对付汽车安全性的正常期望。
案涉车辆自燃存在危及驾驶员、车辆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无论是从社会公正正义角度出发,还是出于压实车辆生产质量任务的考量,将该举证任务分配给生产者都更为适当,并由生产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追偿成功

  蔡甸法院一审判决车辆生产者向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丢失18万元。
车辆生产者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公民法院经由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法官提醒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兴起,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比例逐年提高,汽车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利用者的生命安全,汽车生产者和发卖商都应稳定树立质量安全任务意识,严把质量关,一旦创造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应及时召回处理。
车辆利用者在日常利用中也需把稳定期对车辆的电器线路、电池等进行检讨保养。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