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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和乘坐人杨某均未佩戴安全头盔,事件瞬间,两人头部撞到汽车前机盖上后又被甩到路边电线杆上,头部受伤倒地不起,所幸二人无生命危险。经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未年满16周岁。
法律法规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该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二)在非机动车道行家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驾驶人应该严格实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速哀求;
(四)文明驾驶,不得抛洒物品、垃圾和随地吐痰;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许可横过机动车道路段的,应该下车实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举动步伐的,应该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举动步伐下车实行通过;
(六)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该遵守干系法律、法规规定并采纳加固方法,防止发生物品散落、飘洒,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安全;
第二十六条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该利用具有安全保护方法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职员。
交警提示
广大家长一定要牢记:不要让未达法定年事的孩子骑行电动自行车。此外,在达到法定年事时,还要教诲孩子在骑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走非机动车道,遵守交通信号灯,不与机动车争道抢行。家长也要做好孩子的榜样,在日常生活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做一个文明遵法的交通参与者。驾驶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杜绝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