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述违法行为,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昌乐县将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36、37、38、42、44、45、47、51、56条等道路通畅规定、第90、99、114条等对交通违法的惩罚规定、《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履行条例》、山东省履行《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他干系法律法规中关于道路通畅之规定,对以上监控设备抓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罚。

据理解,《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施右侧通畅;车辆、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通畅;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该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该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畅。
同时,哀求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该保持安全车速。
特殊是在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该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该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畅的车辆先行。
其余,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该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该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该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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