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第60号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
(2022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掩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失火等安全事件,保护"大众年夜世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发卖、登记、通畅、停放、充电等行为及其干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赞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的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
低速电动车是指符合国家限定低速标准,由电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能量储存系统的汽车。
第四条 电动车管理应该遵照科学方案、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应该加强对电动车管理事情的领导,建立事情折衷机制,统筹推进电动车管理事情,督匆匆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办理电动车管理事情中的问题,并将所需事情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州里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督匆匆本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任务,推动城乡社区参与电动车综合管理。
村落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帮忙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车管理事情。
物业做事人应该积极合营用户安装充电举动步伐并供应必要帮忙;制订安全方法,落实安全管理任务,加强巡逻检讨,及时创造和制止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业主委员会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做事区域内充电举动步伐培植的详细流程。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卖力依法开展电动车登记事情,对电动车道路通畅、停放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电动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零部件的生产、发卖、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该统筹方案充电根本举动步伐培植,制订、完善充电根本举动步伐培植扶持政策。
住房和城乡培植部门应该加强城市非机动车道培植,依法督匆匆、折衷、辅导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举动步伐的培植。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处置电动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环境防治事情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接济机构依法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日常监视事情,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的干系监督管理事情。
第七条 电动车有关行业组织应该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勾引、督匆匆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车生产、发卖等经营活动,促进电动车行业康健有序发展,并帮忙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车管理事情。
第八条 各级公民政府应该开展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宣扬教诲,增强"大众的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该加强电动车通畅、停放、充电等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公益宣扬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电动车生产者生产的电动车应该符合逼迫性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逼迫性产品认证。
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生产者及产品应该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统称《公告》)。
第十条 电动车发卖者应该建立并实行进货检讨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发卖台账;不得发卖未得到逼迫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电动车发卖者应该向消费者供应购车发票与车辆合格证。
违反前两款规定造成购买的电动车无法登记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哀求退货或者改换。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车的;
(二)在电动车上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高强度照明装置的;
(三)改变电动车的尺寸,改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改换不符合出厂额定功率的电动机等动力装置的;
(四)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车的车速提示音、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的;
(五)改变电动车整车编码的;
(六)其他改动影响电动车安全性能的;
(七)发卖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造孽改装的电动车的。
第十二条 电动车经设区的市、县(市)公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该在购买车辆后三旬日内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登记;登记前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该携带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书。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用度。
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所有人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
省公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建立电动车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公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将电动车登记的事变、条件、依据、程序、时限以及收费标准、须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实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并通过合理设置登记办理站点和实行带牌发卖等办法,为办理电动车登记供应便利高效的做事。
第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和乘坐职员佩戴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头盔;
(二)利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儿童安全座椅搭载儿童;
(三)不得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四)不得驾驶拼装、造孽加装、造孽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五)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不得利用假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以及其他车辆的号牌;
(六)不得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畅;
(七)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专供机动车通畅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
(八)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畅的其他规定。
驾驶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机动车通畅的规定。
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第十五条 鼓励商业保险企业推出符合电动车特点的第三者任务保险、驾驶职员意外侵害保险等保险产品。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任务保险、驾驶职员意外侵害保险。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公民政府应该组织有关部门合理利用道路资源,科学分配车辆路权,将设置非机动车道纳入道路培植整体方案并组织履行,优化电动自行车通畅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非机动车道。现有城市道路应该合理增设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该设置隔离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公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将电动车停放地点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干系培植方案和住宅小区、单位培植方案,并在交通枢纽、商业集中区、娱乐文化场所等电动车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设置电动车停放地点,规范电动车停放秩序。
电动车应该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或者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畅。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级公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电动车充电举动步伐培植,知足电动车充电需求;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以及小区地下停车位,应该加大投入力度,推动电动车充电举动步伐培植。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以及小区地下停车位,应该按照有关标准方案并配套培植电动车充电举动步伐。
电网经营企业应该加大配套电网培植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居民住宅小区和实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举动步伐用电,实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奇迹单位、社会组织在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车充电举动步伐。
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者物业做事人接管业主委托,统一供应充电举动步伐培植、运营与掩护等有偿做事,提高充电举动步伐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电动车停放、充电应该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共用走廊、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畅的区域,国家规定禁止电动车停放、充电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哀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做事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利用人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该及时报告消防接济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电动车所有人应该将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车废旧电池交售给具有危险废物回收资质的单位,不得随意丢弃。
电动车的生产者、发卖者、维修者可以采纳以旧换新等办法回收电动车废旧电池,交售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二十二条 利用电动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该落实安全生产任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车辆、驾驶人管理台账制度;
(二)组织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知识培训;
(三)督匆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通畅规定,以及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放的电动自行车符合逼迫性国家标准;
(二)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三)利用电子舆图、电子围栏等当代技能手段进走运营掩护和停放秩序管理;
(四)加强日常调度,平衡区域供给,及时清理严重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的电动自行车;
(五)建立车辆与驾驶人识别制度,合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级公民政府应该组织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消防接济、住房和城乡培植、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城市管理等机关和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司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司法、案件移送等办法,协同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惩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惩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级公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并责令补办登记手续。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假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以及其他车辆号牌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级公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其他道路通畅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级公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由消防接济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民用建筑内单位和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事情职员未履行电动车管理职责,或者滥用权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购买的不符合逼迫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其所有人应该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级公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领取通畅识别码,可以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领取通畅识别码的详细管理办法由省公民政府公安机关另行制订。
不符合逼迫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参照有关非机动车的通畅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参照有关机动车的通畅规定进行监督管理,驾驶人应该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
设区的市公民政府应该制订详细方法,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办法,加快淘汰不符合逼迫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编辑:于悦
审核:马浩洋
发布:鹤岗市公安局宣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