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先容,2024年某晚9时许,王女士驾驶汽车进入丹徒区某小区西门,因路面年久失落修,地砖破碎松动,汽车驶过期地砖翘起,将车辆底盘和前保险杠蹭坏。王女士找到物业公司讨要说法,物业公司则表示地砖松动与车辆破坏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该轇轕先后经派出所、交警大队折衷,双方均未能达成一存问见。故此,王女士诉至丹徒法院,哀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3000元。
案件分流至区矛调中央速裁团队,承办法官白雪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结合庭前咨询干系专业职员情形,进一步理清案件基本事实。期间,法官详细理解事件缘故原由、车辆破坏部位、维修用度明细等,并在征得当事人赞许后,组织双方展开庭后调度。
期间,法官耐心进行释法明理,一方面奉告物业公司,小区公共道路有破损,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维修,具有一定差错;另一方面提醒王女士,其作为小区住户,驾驶车辆进出小区时,未留神不雅观察路面情形并减速慢行,亦存在一定差错。在法官的居中调度下,双方认识到自身对危害后果的产生均有一定差错,乐意各退一步,达成一存问见
终极,物业公司给付王女士车辆维修费15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承办法官表示,《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做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和物业的利用性子,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做事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掩护物业做事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纳合理方法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因此,物业做事公司作为管理人,负有日常检讨维修的责任,在创造安全隐患后,应该采纳必要的保障方法防止事件的发生;若无法证明已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把稳责任,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任务。
校正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