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找不到闹事者
想要调取监控却遭遇重重困难
该找谁赔?
找不到闹事者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任务?
基本案情
小王为爱车在小区地下车库租赁了固定停车位,并按照45元/月的标准缴纳了车辆园地租赁利用费。有一天创造爱车被刮蹭却找不到闹事者,他想要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却遭遇物业公司重重阻拦。小王报警后,经公安机关折衷得以查看监控录像,却创造部分监控录像缺失落,无法确定直接任务人。于是小王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哀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任务。那么,物业公司该不该承担任务呢?
裁判思路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危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任务。而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补充任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做事企业,其对小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具有根本的安全保障责任。而小王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利用协议》,双方之间形成租赁条约关系,小王按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租赁费,双方约定物业公司应该对车场进行维修和检讨,坚持车场正常停车秩序,且约定物业公司仅向业主供应车位园地利用和做事,不卖力车辆保管与保险任务。虽然双方约定了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保管与保险任务,但小王按哀求将车辆停放在租赁的车位,对车辆受损不存在差错,物业公司虽然安装了摄像头,但监控录像部分缺失落导致小王未能确认车辆受损的直接任务人,因此认定物业公司在履行基本的安保责任方面存在差错,答允担相应的赔偿任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做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和物业的利用性子,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做事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掩护物业做事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纳合理方法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危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任务;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补充任务。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任务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十堰中院袁伊璇
来源: 湖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