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宁波市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宁波市机动车维肄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宁波市第十五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颠末议定定对《宁波市机动车维肄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正:
一、删去第一条中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删去第四条第二款,将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正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排水等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维肄业的干系管理事情。”
三、将第二章标题“经营容许”修正为“经营备案”。
四、将第六条修正为:“机动车维修经营所需的园地、设备、举动步伐、技能职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方法等详细条件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根据维修车型种类、做事能力和经营项目实施分类备案,各种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详细经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五、将第七条修正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在规定韶光内向所在地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业务执照复印件;
“(三)技能职员名册以及学历、职业资格或者技能职称证明等干系材料;
“(四)经营园地和停车园地的面积、利用权证明等干系材料;
“(五)各种设备、举动步伐清单,维修考验设备以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干系材料;
“(六)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文本;
“(七)环境保护方法等干系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须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从事危险货色运输车辆维修的单位,还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布局图和设备、举动步伐清单,设置明显指示性标志的证明材料;
“(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员名册和完好的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三)完善的突发事宜应急预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放业务执照时,应该奉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办理干系备案手续。”
六、删去第八条第一款。
七、将第九条修正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完好且符合备案哀求的予以备案;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哀求的,应该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奉告须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将备案的有关信息及时奉告政府干系部门。”
八、将第十条修正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变的,应该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九、将第十一条修正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要终止经营的,应该在终止经营前三旬日内奉告原备案部门。”
十、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正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在备案的经营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能干位置悬挂业务执照,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做事承诺、监督电话、关键岗位从业职员的基本资料等事变。”
将第三款中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正为“国家”。
十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正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按照公开的维修价格合理收取用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维修用度时,材料费与工时费应该分项打算,并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发票。维修结算清单应该包括托修人信息、维修经营者信息、维修用度明细单等内容。”
十二、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正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三、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工商行政”修正为“市场监督”。
十四、将第十八条修正为:“机动车维肄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扩大备案的经营业务范围、项目和种别;
“(二)占用公路、城市道路、消防车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
“(三)改变经营园地、设备、举动步伐,减少技能职员,超过检定周期利用设备、举动步伐等,致使其经营条件与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不符;
“(四)未按照规定贮存、处置各种固体废物,排放污水或者废气;
“(五)未经托修人赞许擅自利用托修车辆;
“(六)透露托修人的个人信息;
“(七)擅自改装、拼装机动车或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八)未具备相应条件维修危险品运输罐式车辆或者其他装载有易燃、易爆、堕落、放射性、剧毒等性子货色的机动车;
“(九)利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标准哀求的考验设备对机动车进行考验;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质监、工商行政管理”修正为“市场监督管理”。
删去第二款中的“加贴条形码”。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调度为第三款,修正为:“营运机动车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技能考验。”
十七、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正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施电子化管理。机动车维修档案应该包括维修条约(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职员以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内容。对机动车进行二级掩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该包括:质量考验单、质量考验职员、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副本等内容。”
删去第三款。
十八、将第二十七条中的“环保”修正为“生态环境”。
十九、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修正为“交通运输等部门”。
删去第三款。
二十、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正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排水等主管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肄业经营活动履行监督检讨。机动车维肄业经营者应该予以合营,解释情形,如实供应干系资料。”
二十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正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排水等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健全机动车维肄业管理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二十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经营容许条件、经营古迹”修正为“经营条件、做事质量”。
二十三、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正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形,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变,应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付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变,应该及时移交干系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二十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正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正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经营场所能干位置悬挂维修标志牌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经营场所能干位置公开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单价定额、维修质量担保期、做事承诺、监督电话等信息的;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维修结算清单的;
“(四)故意拖延维修和考验韶光的;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施电子化管理的。”
二十七、删去第三十九条。
二十八、将第四十条修正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肄业经营者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托修人赞许擅自利用托修车辆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有关技能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维修作业缺项漏项或者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材料用度的;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质量考验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征得托修人书面赞许利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
“(五)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实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担保期制度的。”
二十九、将第四十一条中的“行政处罚”修正为“处罚”,删去“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和个别笔墨表述作相应调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机动车维肄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宁波市机动车维肄业管理条例
(2011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6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宁波市机动车维肄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改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备案
第三章经营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任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肄业经营行为,掩护机动车维肄业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掩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柄,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肄业经营活动以及对经营活动履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维肄业包括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维修质量考验。
拖沓机等农业机器的维修经营由农业机器主管部门按照干系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维肄业管理应该遵照公开、公正、公道和便民的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机动车维肄业经营者应该遵照依法经营、公正竞争、老实取信的原则,供应优质做事,看重节能环保。
鼓励机动车维肄业实施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推进维修、接济做事网络化培植,促进机动车维肄业的合理分工和折衷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肄业管理事情。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排水等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维肄业的干系管理事情。
第五条机动车维肄业行业协会应该发挥行业自律、行业做事和行业折衷浸染,供应业务培训、技能互换、信息政策咨询等做事,促进机动车维肄业经营者的规范经营,掩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柄。
第二章经营备案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所需的园地、设备、举动步伐、技能职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方法等详细条件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根据维修车型种类、做事能力和经营项目实施分类备案,各种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详细经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在规定韶光内向所在地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业务执照复印件;
(三)技能职员名册以及学历、职业资格或者技能职称证明等干系材料;
(四)经营园地和停车园地的面积、利用权证明等干系材料;
(五)各种设备、举动步伐清单,维修考验设备以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干系材料;
(六)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文本;
(七)环境保护方法等干系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须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从事危险货色运输车辆维修的单位,还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布局图和设备、举动步伐清单,设置明显指示性标志的证明材料;
(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员名册和完好的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三)完善的突发事宜应急预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放业务执照时,应该奉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办理干系备案手续。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质量考验经营者应该依法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考验经营。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完好且符合备案哀求的予以备案;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哀求的,应该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奉告须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将备案的有关信息及时奉告政府干系部门。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变的,应该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要终止经营的,应该在终止经营前三旬日内奉告原备案部门。
第三章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在备案的经营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能干位置悬挂业务执照,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做事承诺、监督电话、关键岗位从业职员的基本资料等事变。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还应该在经营场所能干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开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单价定额、工时标准和配件、材料等价格,公布接车、维修作业、交车、维修质量担保期、投诉处理、赔偿、跟踪做事等制度。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样式和哀求自行制作。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按照公开的维修价格合理收取用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维修用度时,材料费与工时费应该分项打算,并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发票。维修结算清单应该包括托修人信息、维修经营者信息、维修用度明细单等内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将紧张配件、材料价格、维修工时单价定额和工时标准报所在地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托修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者变相逼迫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或者装置机动车有关设备。
未经托修人赞许,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进行维修或者装置机动车有关设备的,托修人有权谢绝支付干系用度。
第十五条托修人哀求订立机动车维修书面条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赞许订立。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供应的格式条约文本中,免除自身任务、加重托修人任务、打消托修人紧张权利的条款无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机动车维修条约示范文本,并推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托修人利用。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建立维修预检制度,对托修人送修的车辆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订掩护和修理方案,并将诊断的故障、掩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维修用度预算等内容填写在车辆维修预检交卸单中,奉告托修人。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须要增加或者变更维修项目的,应该事先征得托修人赞许并订立补充条约。补充条约可以采纳书面条约形式,也可以采守信件、数据电文等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建立承修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托修人姓名、车牌号码和承修项目等事变。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创造送修的车辆属公安机关查控或者有盗抢、拼装、交通事件逃逸嫌疑以及其他可疑情形的,应该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合营调查。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肄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扩大备案的经营业务范围、项目和种别;
(二)占用公路、城市道路、消防车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
(三)改变经营园地、设备、举动步伐,减少技能职员,超过检定周期利用设备、举动步伐等,致使其经营条件与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不符;
(四)未按照规定贮存、处置各种固体废物,排放污水或者废气;
(五)未经托修人赞许擅自利用托修车辆;
(六)透露托修人的个人信息;
(七)擅自改装、拼装机动车或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八)未具备相应条件维修危险品运输罐式车辆或者其他装载有易燃、易爆、堕落、放射性、剧毒等性子货色的机动车;
(九)利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标准哀求的考验设备对机动车进行考验;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肄业经营者应该根据其经营业务范围聘任符合岗位哀求的从业职员,定期组织从业职员参加相应的机动车维修职业培训和安全、职业道德教诲,提高从业职员综合本色。
机动车维肄业从业职员应该实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法作业。
机动车维肄业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和规范维修机动车;尚无标准或者规范的,可以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供应的维修手册、利用解释书和有关技能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考验经营者应该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维修质量考验,供应真实的考验结果,并对考验结果承担法律任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利用的配件、材料应该符合干系产品质量标准的哀求,不得利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假冒的配件、材料,不得利用不符合国家逼迫性产品认证或者不符合国家生产容许规定的配件、材料。
托修人对机动车维修所利用的配件、材料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建立配件、材料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和出库登记制度,记录配件、材料的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产品合格证明、国家逼迫性产品认证证书等内容,并按照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据。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分别标识配件的生产厂商、产地和价格。利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应该征得托修人的书面赞许。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利用托修人供应的配件时,应该查验配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配件经销质保凭据,并在机动车维修条约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由双方具名确认。无合格证明的,不得利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将改换下的配件、总成予以登记,并交托修人自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动车维修配件、材料的生产、发卖、利用环节的监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发卖、利用的机动车维修配件应该实施质量担保和追溯制度,详细办法由市公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者二级掩护的,应该对机动车进行维修过程考验和维修竣工质量考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对未经考验或者考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禁止假造、变造、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造孽转让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不得交付利用,托修人可以谢绝支付用度或者接车。
营运机动车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技能考验。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施电子化管理。机动车维修档案应该包括维修条约(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职员以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内容。对机动车进行二级掩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该包括:质量考验单、质量考验职员、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副本等内容。
机动车维修质量考验经营者应该对考验的营运车辆建立维修质量考验档案。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设备,所维修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技能状况应该符合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能够修复的,应该修复到符合排放标准;无法修复的,应该及时将车辆干系信息奉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质量担保期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书面奉告托修人机动车维修质量担保期,并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根本上延长质量担保期。
第二十九条在机动车维修质量担保期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担保期内,因维修质量缘故原由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利用,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三日内不能供应非维修缘故原由造成机动车无法利用的干系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谢绝。
在维修质量担保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因同一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利用的,托修人可以哀求返还已支付的维修用度。
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由于改换配件的缘故原由造成返修的,适用机动车配件质量担保期,自返修竣工之日起算。
第三十条托修人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发生维修轇轕时,可以通过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协商、向当地交通运输等部门投诉、要求消费者权柄保护委员会调度等路子办理,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动车维修轇轕当事人须要对维修质量或者配件、材料进行技能剖析和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质量检测机构作出技能剖析和鉴定,鉴定用度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先行垫付,托修人供应等额包管,终极由任务方承担。
机动车维修轇轕当事人均有保护托修车辆原始状态的责任。须要拆检有关部位时,双方当事人应该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排水等主管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肄业经营活动履行监督检讨。机动车维肄业经营者应该予以合营,解释情形,如实供应干系资料。
有关部门的事情职员在司法过程中不得妨碍机动车维肄业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不得透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情职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肄业经营。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机动车维肄业管理的信息化培植,定期公布紧张配件、材料价格、维修工时单价定额和工时标准等机动车维修有关标准和信息,供"大众年夜众查阅和利用参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排水等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健全机动车维肄业管理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定期公布考评结果,方便公众年夜众查阅。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评内容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形、经营条件、做事质量、赏罚信息、信用状况、不良记录等。
机动车维肄业经营者、机动车维肄业行业协会应该合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维修质量信誉考评事情。
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受理办法,接管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形,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变,应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付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变,应该及时移交干系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司法职员应该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机动车维肄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讨,并可以采纳下列方法:
(一)讯问当事人或者有关职员,并哀求其供应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据、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能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创造场所进行拍照、摄像、录音等取证;
(四)检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以及干系机具的有关情形。
检说情形和处理结果应该记录并经机动车维肄业经营者确认后,按照规定存档。机动车维肄业经营者有权查阅有关的检讨和处理结果记录。
第六章法律任务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经营场所能干位置悬挂维修标志牌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经营场所能干位置公开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单价定额、维修质量担保期、做事承诺、监督电话等信息的;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维修结算清单的;
(四)故意拖延维修和考验韶光的;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施电子化管理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肄业经营者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托修人赞许擅自利用托修车辆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有关技能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维修作业缺项漏项或者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材料用度的;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质量考验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征得托修人书面赞许利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
(五)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实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担保期制度的。
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事情职员违反本条例,在机动车维肄业监督管理事情中滥用权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坚持或者规复机动车技能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利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掩护、修理以及维修接济等干系经营活动。
(二)危险货色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堕落、放射性、剧毒等性子货色的机动车维修;危险货色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适用其他特殊规定。
(三)二级掩护,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履行的机动车掩护作业,其紧张内容是定期对随意马虎磨损或者变形的安全部件进行检讨和调度。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1日市公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汽车维肄业管理办法》同时破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