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公民共和国农业机器管理条例》中有关农机维修管理”的条款

该条例是我国农业机器管理事情的大法、总纲,应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由国务院发布,力求尽早出台。
在“维修条款”中应明确指出以下几点:

农机维修不是个随便的事还要遵守相关的律例 汽车知识

(1)鉴于农机维修行业的农业性子,须要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扶持和政策上的优惠。

(2)明确农机系指屯子机器,包括屯子汽车、运输车,明确屯子汽车维修归口农机部门管理。

(3)明确农机制造厂家向农机维修做事单位供应维修技能资料、技能培训、专用维修工具和担保配件供应的任务。

(4)明确农机主管部门对农机节能、环保、安全的监理或管理权,对农机及其配件质量的监督检讨权,对进入交易市场的旧机、再活气的质量与价格的监督检讨权,对农机产品利用可靠性与维修性及用户做事质量的监督检讨权。

(二)《屯子机器维修行业管理条例(或办法)》

比照交通部门《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农机维修也完备须要一个总的行业管理法规。
实际上,近几年各地(省、地、市、县)已有类似的农机维修行业管理法规文件出台或准备出台,如山东省的济南市、青岛市、莱州市,湖南省的湘潭市、长沙市,河北省的三河县等。

此法规文件最好由国务院干系部门联合颁发,内容包括屯子机器维修的各方面,成为一个比较完善的农机维修行业法规文件,特殊是使其具有一定的司法力度。
至少应规定如下内容:

(1)规定农机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职责及管理范围。

(2)规定农机维修、再生经营者、配件、旧机经销者的权利、责任。
如应该接管农机维修部门对其维修技能、维修设备和产(商)品质量、价格的审验监督等。

(3)规定农机维修、再生、配件或旧机经销企业和个体户的开业和歇业及开业技能条件。
强调未经农机管理部门考察、审查领取“技能合格证”,工商行政部门不得签发“经营容许证”。

(4)规定农机维修及配件质量管理的内容。

(5)规定各级农机维修监察机构、检测机构的设置、职员配备、职责和权限,以及颁发统一的农机维修监察证书和标志的内容。

(6)规定农机维修从业职员的技能培训和技能考察。

(7)改过去对维修厂、点1~2年复审一次为年度检审,并提出初审挂牌及年检审收费的原则性条文。

(8)规定维修管理部门对农机维修、再生、配件经销、旧机经销企业、网点收取管理费及技能做事费,维修厂、点按“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收取维修费的原则性条文。

(9)关于“统一发票”的规定(可参考“汽车维修行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

(10)增加“农机维修、再生、配件经销、旧机经销、企业网点违章惩罚”(或称法律任务)原则性条文。

(11)规定农机制造厂家三经办事站管理监督的内容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