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月7日,王某的车辆被拖入灵川县某汽修做事有限公司进行维修。2023年1月14日19时45分许,该汽修公司所在厂房发生失火,王某停放在修理公司待修的涉案车辆被烧毁。灵川县消防接济大队出具失火事件认定书,认定动怒缘故原由可打消人为纵火、生活用火不慎等可能,不用除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失火事件发生后,因车辆已投保且处于保险期限内,王某申请理赔。2023年4月7日,某保险公司出具《拒赔关照书》,以双方签订之保险条约中的任务免除条款为依据,认定王某的车辆丢失不属于保险任务赔偿范围,谢绝理赔。王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保险金61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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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断结果
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王某保险金6149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讯断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王某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丢失保险,双方形成了保险条约关系;同时,原告在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件后将车辆交付给维修公司维修,双方形成了承揽条约关系。案涉车辆在维修公司被烧毁,故维修公司与王某之间形成侵权关系。现王某在保险金额内主见权利,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故本案案由应定保险条约轇轕。
保险条约约定:“在上述保险任务范围内,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缘故原由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丢失和用度,保险人均不卖力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环境之一者:…3、竞赛、测试期间,在业务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现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取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条约,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条约条款有争议的,应该按照常日理解予以阐明。对条约条款有两种以上阐明的,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该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阐明”之规定,上述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该条款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阐明。
常日理解,该条含义是指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职员的掌握下对车辆进行干系维修、保养操作期间发生的事件,而王某的案涉车辆在维修公司处停放待修时因意外失火所致,与维修或保养职员对该车的掌握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在保险条约免责条款范围之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被告某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二、关于原告财产丢失的确定。案涉车辆被完备烧毁,该车辆保险金额为61490元,以是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按条约约定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1490元。
来源:桂林中院"大众年夜众号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