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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灯”“爱屋吉屋”“百衣百顺”等注册申请被驳回——

商标注册勿踩不良影响禁区 汽车知识

牌号注册勿踩“不良影响”禁区

走在大街上,偶尔会看到用“爱屋吉屋”“百衣百顺”“妖怪步”“小蹄大作”等命名的小店。
经营者如果想把这些看似既有才又个性的名称注册成牌号,常常会被行政主管部门驳回注册申请。
有不服气者发起行政诉讼维权,结果在法院的牌号驳回答审案件中以败诉告终。
何以如此?情由是这些牌号注册申请踩到了“不良影响”禁区。

牌号是产品跨入市场的拍门砖,要在市场中站稳脚跟,首先要注册牌号。
在行业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市场主体为了在竞争者中独树一帜、脱颖而出,每每方向于选择能够彰显个性、标新创新的标识作为牌号。
但一味追求个性、博"大众眼球,效果可能揠苗助长。
一旦触碰公共秩序和良善风尚底线,就会遭遇牌号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尴尬境遇。

牌号起名有“底线”

很多人看过作者天下霸唱的小说《鬼吹灯》,然而环绕这个有名IP却涌现了很多知识产权轇轕。
“鬼吹灯”能否作为牌号申请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干系案件。

原告上海小岛文艺创作事情室为海报等商品、戏剧制作等做事申请注册“鬼吹灯”牌号。
他们主见其投资人为有名度极高的《鬼吹灯》系列小说作者,“鬼吹灯”标识也具有区分于小说名称的显著性,具备区分商品或做事来源的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鬼吹灯”属于具有封建迷信性子的词汇,利用在上述商品或做事上,易使人产生与封建迷信有关的遐想,从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而且,“不良影响”条款属于禁止利用的绝对条款,“鬼吹灯”标识无法经利用取得有名度而获准注册。

浩瀚被拦在牌号注册门外的不止“鬼吹灯”,有时因不规范利用汉字或针言也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在“功福咖小蹄大作”牌号案中,原告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食品熏制等做事申请注册。
原告在店面标识中显著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易使社会"大众年夜众将牌号与针言“小题大做”联系在一起。

法官指出,“功福咖小蹄大作”牌号是不规范利用我国针言,这种标识若作为牌号注册和利用,将对我国措辞笔墨的精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悲观浸染,对我国教诲文化奇迹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措辞历史文化传承及国家文化培植,不应核准注册。

牌号的笔墨、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与历史、文化、传统习俗等干系联,可能对我国文化产生悲观、负面影响,应该被认定为构成牌号法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
比如,“爱屋吉屋”“百衣百顺”“妖怪步”牌号属于此类不能获准注册的牌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张剑说,常见涉“不良影响”条款的案件可划分为五类:其一是标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如“该活!
”;其二是标识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如“战备粮”;其三是标识有经济上的不良影响,如“美金系列”;其四是标识有文化上的不良影响,如“百衣百顺”;其五是标识有宗教、民族方面的不良影响。

作甚“不良影响”条款

部分经营者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打社会公共利益的擦边球,是牌号博得关注的捷径,可以使牌号在表达上得到其他牌号不具备的显著上风,让消费者能够在短韶光内记住某个牌号。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报了涉“不良影响”条款牌号驳回答审案件审理情形,以及“不良影响”条款的法律审查标准,并发布范例案例。

“不良影响”条款表示在牌号法中。
其详细规定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牌号利用。
牌号驳回答审行政案件指的是牌号注册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牌号注册申请的审查决定,且经复审后不服驳回答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说,“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有害于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期间内社会优势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气。
现阶段,《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牌号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多少问题的规定》明确,“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牌号的笔墨、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悲观、负面的影响。
例如,申请社会热点事宜或关注度高的人物名字作为牌号就会因具有不良影响被驳回。

据统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审结涉“不良影响”条款牌号驳回答审案件2000余件,占牌号驳回答审行政案件总收案量的6.3%,法院坚持被诉决定比例高,改判率低。

由此可见,现阶段部分市场主体在选择牌号时,缺少主动避让“不良影响”条款的敏感度,申请牌号随意马虎因违背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导致被禁止注册和利用。
法院和行政机关关于“不良影响”条款的审查标准较为同等。

“截至8月尾,今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被诉决定坚持率达到89.4%,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宋鱼水说。

阔别“不良影响”红线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界“不良影响”话题度越来越多,因不良影响半路短命的牌号也不在少数。
“不良影响”条款作为牌号法规定的“绝对禁止”条款之一,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营者对牌号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也更加看重牌号的个性化表达,但部分经营者以捐躯公共利益为代价追求牌号的标新创新,这与知识产权保护初衷相背离。

如何判断标识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张剑表示,判断标识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常日须考虑如下成分。
一是标识本身含义,即要站在当下社会道德文化背景下,从一样平常理性人的认知感想熏染出发作判断;二是不需具有实际危害,只要标识具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则不能作为牌号注册和利用;三是不考虑主不雅观恶意,标识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与牌号申请人的主不雅观意识状态无关;四是不适用于仅危害特定民事权柄的环境。
如果标识仅危害特定民事权柄,应该适用牌号法其他条款来规制,避免“不良影响”条款滥用。

以牌号“IIO”为例。
原告安特固化学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工业用胶、固化剂等商品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牌号由英文“IIO”构成,从视觉效果上看,与数字“110”高度附近。
“110”是我国众所周知的报警电话,干系公众年夜众更易将诉争牌号识别为报警电话“110”。
如果将与报警电话“110”高度附近的标识作为牌号利用,随意马虎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法院不予核准注册。

“牌号申请不能为所欲为,盲目追求标志的个性化表达,以捐躯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代价博人眼球,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法官提醒,市场主体在牌号申请时应该更加慎重。
( 李万祥)

任务编辑: 徐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