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旬,沛县鹿楼镇苗师长西席在当地鸳楼车行花2400元买了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商家随车配送一个充电器。回到家充电时,苗师长西席创造外包装为“金彭”的充电器上,标注着“雷勇”注册牌号。苗师长西席认为这是假冒产品,找到车行哀求为其改换“金彭”牌充电器,经销商曹某称,三轮车自带的充电器便是“雷勇”牌,不予改换。苗师长西席到鹿楼工商分局投诉,哀求工商部门出面帮助办理。
经鹿楼工商分局调查得知,由于车行当时没有现货“金彭”牌充电器,车行认为充电器只要能用就行,就把“雷勇”牌充电器随车交付给了消费者。车行这一行为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经营者老实信用原则,遂对经营者进行了批评教诲。车行卖力人曹某表示乐意接管调度。为苗师长西席改换一个“金彭”牌充电器,并支付赔偿金500元。
原标题: 送的充电器不是“原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