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设“高压线”让潜在行贿人“望而生畏”
本报 陈磊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备案行贿职员1.2万人,移送审查机关1941人。”
中心纪委国家监委近日通报2024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讨、审查调查情形,个中专门通报了备案行贿职员干系数据。
接管《法治日报》采访的专家认为,中心纪委国家监委在“半年报”中通报备案行贿职员干系数据,开释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旗子暗记,有助于震慑行贿犯罪,让潜在的行贿人“望而生畏”。在此根本上,应进一步健全完善惩处行贿的法律法规,特殊是完善行贿犯罪刑事规制体系。
数据发布已常态化
发挥强大震慑浸染
近日,舒某宏行贿案作为行贿犯罪范例案例,被湖北省多部门联合通报。
2013年10月,被告人舒某宏为中标某高速公路湖北段某工程项目,根据湖北省某厅装备财务处调研员李某(另案处理)和该厅工程养护科原科长兼该施工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马某(另案处理)供应的信息设定投标价,并请马某在评标时予以关照。同年12月,舒某宏以某路桥公司名义中标该项目,中标价1.4亿余元。嗣后,舒某宏以个人名义送给李某、马某好处费共计11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事情职员巨额财物,情节特殊严重,以舒某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舒某宏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二十届中心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处力度,营造和弘扬崇尚廉明、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
2023年7月,中心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监督检讨、审查调查情形“半年报”,个中增加2023年上半年备案行贿职员干系数据:备案行贿职员7657人,移送审查机关1401人。
一年后,中心纪委国家监委再次在“半年报”中通报备案行贿职员干系数据:备案行贿职员1.2万人,移送审查机关1941人。
北京廉政法治协同创新基地主任彭新林认为,中心纪委国家监委在“半年报”中通报备案行贿职员干系数据,便是通过常态化发布数据向全社会开释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旗子暗记,有助于增强对行贿犯罪震慑力量,让潜在的行贿人“望而生畏”。
据彭新林不雅观察,今年的“半年报”数据比较去年同期处于增长态势,表示的是始终保持惩处腐败高压态势、持续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表示的是纪检监察机关有力有效惩处行贿行为,在减存量、遏增量高下了大功夫。
在北京大学廉政培植研究中央副主任庄德水看来,党中心多次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解释重办行贿行为已经成为党风廉政培植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主要举措,旨在着力革除腐败滋长的土壤和条件,特殊是革除“围猎”这个政治生态污染源。
受贿行贿一起严查
形成惩处犯罪闭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2021年9月,中心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见地》,对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辅导性安排和支配。
对此,彭新林阐明说,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从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厉繁芜、革除腐败滋长土壤任务依然艰巨的实际出发作出的政策选择,有实在际依据和内在动因。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重在以“全周期管理”办法形成惩处贿赂犯罪的闭环,不仅要让贪腐的受贿人受到法律制裁,还要让行贿人付出代价、得不偿失落。
彭新林认为,如果片面认为反腐败斗争紧张任务是惩处受贿,行贿不是查处重点,那就无异于在一定程度上放肆行贿犯罪,势必影响反腐败斗争综合效果。只有严明惩处行贿犯罪,让行贿人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才不会让公权力变成被“围猎”和堕落的工具,真正发挥反腐的强大震慑浸染。
在庄德水看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由于行贿和受贿是腐败的一体两面,二者不能分开,要办理受贿问题,就必须有效办理行贿问题。行贿每每是腐败问题的主要源头,一些行贿人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和目的,用各种手段“围猎”公职职员。
庄德水认为,从现实情形看,能不能办理行贿问题,关系到标本兼治的反腐败计策方针能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对付行贿问题,也该当有“不敢行贿、不能行贿和不想行贿”,以健全完善“三不腐”机制。
“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既包括办理受贿腐败问题,也应该重视办理行贿腐败问题。”庄德水说。
健全刑事规制体系
压缩受贿行贿空间
随着党中心对惩处行贿认识持续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制度保障不断完善。
2023年12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改动案(十二),对一些严重行贿环境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干系贿赂犯罪的刑罚。
彭新林认为,刑法改动案(十二)的颁布,使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规范化法治化特色更为凸显。同时,通过规范化法治化,也可更好地稳定“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社会预期。
党中心还强调,进一步健全完善惩处行贿的法律法规。
对此,彭新林认为,紧张在于完善行贿犯罪刑事规制体系。我国行贿犯罪刑事规制体系在科学性、前瞻性、有效性和折衷性上存在一些不敷,特殊是与行贿犯罪系统施治的哀求和公民群众的期望比较,存在一些差距,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刑事规制体系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
他建议,一方面要拓宽贿赂犯罪的工具范围,对贿赂犯罪的干系法条进行修正,将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工具由“财物”调度为“贿赂”,使之能涵括财物、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在内,这样有利于堵塞贿赂犯罪刑事规制的漏洞;另一方面要将“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的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行贿罪的实质和危害不在于行为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而要看其是否危害了国家事情职员职务的廉明性。
彭新林呼吁,同时要健全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大力实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干系单位、组织、机构的衔接联动和协作合营,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有效机制,让行贿人一次行贿就付出高昂代价,除了承担法律任务之外还处处受限,从而使行贿犯罪真正成为“高风险作业”,通过联合惩戒的“严管理”架设惩处行贿犯罪的“高压线”。
庄德水认为,在健全完善惩处行贿法律法规方面,首先要树立受贿行贿一起查、罪过一样的法律代价和理念。同时还该当关注惩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由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背后大多掺杂着行贿问题,以是未来该当及时跟进总结惩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履历和做法。更主要的是,根据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中行贿犯罪的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对刑法进行修订,保持刑事规制的适应性。
“从长远来看,办理腐败问题必须左右开弓,一方面管住领导干部的权力,让领导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另一方面压缩行贿的空间,让行贿人不敢不能和不想行贿,遵守公正公道的市场竞争秩序。”庄德水说。
来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