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实行下列案件中,因被实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任,申请实行人提出实行悬赏的申请,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公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实行行为的多少见地》第一条第5项之规定,特发布实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实行人:何可行

实行赏格  有这4人的线索立时电话举报有赏金 第1张

何可行,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壮族

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206271212

住址: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南华村落南光坡94号

实行案号:(2023)桂0102执4391号。

实行标的:168850元本金及利息。

悬赏内容:凡有关职员向本院供应被实行人真实有效,且本院未节制的线索而使得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实行人将给予实行到位金额10%的金额褒奖。

被实行人:王文访

王文访,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207223314

住址:南宁市青秀区长塘镇洞江村落冲么坡39号103号房

实行案号:(2023)桂0102执4728号。

实行标的:61200元本金及利息。

悬赏内容:凡有关职员向本院供应被实行人真实有效,且本院未节制的线索而使得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实行人将给予实行到位金额5%的金额褒奖。

被实行人:黄爱玲

黄爱玲,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壮族

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7110043929

住址: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阛阓小区13号204号房

实行案号:(2023)桂0102执5633号。

实行标的:30575元。

悬赏内容:凡有关职员向本院供应被实行人真实有效,且本院未节制的线索而使得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实行人将给予实行到位金额10%的金额褒奖。

被实行人:戴俊锋

戴俊锋,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309142234

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埔仔大厝28号

实行案号:(2024)桂0102执106号。

实行标的:51708.41元本金及利息。

悬赏内容:凡有关职员向本院供应被实行人真实有效,且本院未节制的线索而使得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实行人将给予实行到位金额10%的金额褒奖。

特殊提醒

以上悬赏期限:案件实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供应财产线索的职员身份及供应线索的有关情形予以保密。
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则褒奖第一个举报人。

举报联系电话:沈法官,0771-2440945。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来源:兴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