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法院的讯断、裁定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015年7月21日最高公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实行讯断、裁定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该阐明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统一了司法尺度。
随后出台的刑法改动案(九)增加了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情节特殊严重的规定,即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增加了单位可以作为该罪犯罪主体的内容。

虽然法律阐明以及刑法改动案办法对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作出了进一步的阐明息争释,但是关于该罪的认定仍旧存在诸多问题,如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中作甚“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并不明确,也给很多被实行人以诸多借口。
下面从被实行人角度和法律机关角度剖析几种常见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认识误区。

范例案例拒不实行判决裁入罪实务单位拒执可入刑最高法公布10起范例案例 汽车知识

1、认为优先偿还他人欠款而未履行法院讯断确定的责任不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

上述不雅观点可以被认为是被实行人最普遍的心态。
被实行人多数认为自己经济来源有限,无法全部偿还债务,在浩瀚债务中,认为债权具有平等性,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而造孽院讯断确定的债务,不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
该不雅观点的误区在于未能精确认识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陵犯的客体。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公民法院的讯断、裁定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罪陵犯的犯罪客体具有双重属性。
有学者认为该罪陵犯的是公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秩序、裁判的威信性,或者国家的审判制度等等。
而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害而由刑法保护的一种社会利益。
详细到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中,无论是审判活动还是审判制度,都是作为一种详细的事物本身,均不能作为该罪陵犯的客体。
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的行为除了侵害法律威信之外,对讯断、裁定所确定的权利人权利也造成了侵害。
因此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法律威信和权利人合法权利。
债权天然具有平等性,但是在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中,国家法律权势巨子望是作为优先被考量的客体,法律威信不容陵犯。

以桐城法院(2016)皖0881刑初71号讯断书做出讯断为例。
被告人张某某在安徽省桐城市经营一家凤凰喷鼻香业公司,并担当该公法律定代表人。
该公司分别于2010年9月被安庆市中级公民法院终审裁定偿还某生物技能有限公司公民币55万元、2012年4月被宿州市中级公民法院裁定偿还某投资公司公民币38.88万元。
进入实行程序后多次调度并逼迫实行,张某某一贯未履行实行责任。
2013年张某某该公司地皮拆迁,张某某在得到征地拆迁补偿款900余万元后,仍旧未履行法院讯断,而是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公司所欠其他债务,终极导致上述两起生效讯断、裁定无法实行。
桐城法院终极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认为部分履行能力是没有履行能力

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个中之一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但对付作甚有能力履行并不明确。
对付有部分能力履行是否属于有能力履行有所争议。
在财产实行中,该问题尤其突出,笔者认为有能力实行是指有可供实行的财产,既包括可供全部实行的财产,也包括可供部分实行的财产。

例如在办的张某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的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被法院讯断偿还某公司500万元借款,经法律拘留后,被告人张某某仍旧未偿还借款单位任何欠款。
经查张某某名下经营多家公司,在实行阶段被告人张某某为担心个人账户被法院查封,于是利用了他人的银行卡作为其本人的经济往来账户,一年中,该卡收入有360余万元,进出资金频繁,但是没有盈余。
在此处仅仅谈论张某某是否具备偿还能力的问题。
被告人张某某辩白这360万元的进账是分散在近12个月,虽然自己有还款的意愿,但是每个月的收入有限,且自己还须要经营公司,收入已经没有剩余。
承办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备偿还能力,也便是部分偿还能力,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阶段。

看待被实行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从经济状况来看,应该是剖析被实行人可支配的个人财产是多少,而并非因此被实行人的财产是否有盈余为标准。

3、认为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犯罪主体仅包括被实行人

对付该罪的犯罪主体,多数人认为仅仅对讯断确定的责任人即被实行人具有约束力。
通过我国刑法及干系法律阐明的内容可以看出该罪的犯罪主体不局限于讯断确定的责任人。
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阐明》,对“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环境作出了详细规定,将被实行人、包管人隐蔽、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造成讯断、裁定无法实行的行为以及帮忙实行责任人拒不帮忙实行致使讯断、裁定无法实行的行为认定为“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环境。
此后出台的法律阐明对被实行人、包管人以及负有实行责任的人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的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在此不一一列举。
从阐明可以看出被实行人、包管人、帮忙实行责任的人均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此外,案外人采取暴力、威胁方法帮助上述当事人或有帮忙实行责任的人阻碍讯断、裁定实行的,可按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的共犯处理。
也有学者认为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为条件,案外人没有实行或者帮忙实行法院裁判的责任,其主体资格欠缺,因此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笔者认为从共同犯罪理论来看,共犯只需符合一样平常主体的条件即可。
从这个意义上讲,案外人可与被实行人、包管人和负有实行责任的人共同履行抗拒抗拒法院的裁判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对这一类型行为,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认定和处理。

如佛山市高明区公民法院(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449号刑事讯断对帮忙实行责任人拒不帮忙的行为致讯断无法实行做出了讯断,基本案情如下:2015年2月12日10时许,佛山市顺德区公民法院事情职员黄某甲和王某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XX村落委会实行“黄惠来、黄秀英申请实行张伟光、廖益伦刑事附带民事轇轕”的案件,并向时任XX支部布告、村落委会主任以及村落股份社理事长的被告人马某甲出示了公民法院的事情证件、表明了司法身份、出具了干系的《帮忙实行关照书》和《实行裁定书》,哀求马某甲合营公民法院的事情职员实行干系讯断,但马某甲以被逼迫实行人不在场为由,谢绝帮忙实行干系讯断,经王某和黄某甲的再三解释司法事由和帮忙责任后,马某甲依然拒不合营实行干系讯断,在黄某甲等人现场拍照用作存档时,马某甲将公民法院投递的关照书和裁定书当场撕毁扔在地上、出言威吓黄某甲等人,声称如果不将拍下的相片删除就不让离开,致黄某甲等人在村落委会里受困。
佛山市高明区公民法院以马某甲犯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4、认为在进入实行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不构成为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

很多被实行人在被深究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刑事任务的时候每每辩白自己转移个人财产的时候案件并未进入实行程序,因此该行为谈不上拒不实行。
该不雅观点认识误区在于缺点的将履行裁判责任的韶光与进入实行程序相等同。
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从韶光上看,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的行为要件应该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打算。

法院讯断、裁定生效后,责任人即应该按照裁判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责任或者履行行为,该阶段可以认为是自然履行阶段。
实行程序是裁判生效后,由申请实行人向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公民法院受理、备案后才正式进入实行程序,公民法院实行机构根据生效裁判逼迫责任人履行责任。
从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干系法律阐明看出,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掩护的是生效裁判所代表的威信性,确保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
责任人在收到公民法院投递的讯断、裁定后,就应该知晓自己权利责任的状态。
在讯断、裁定生效后,无论是否进入实行程序或者是否收到实行关照书,均应该按照讯断、裁定确定的责任实行。
因此,在讯断、裁定生效后,进入实行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的行为,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无疑。

2016年12月28日最高公民法院发布的辅导性案例中,毛建文拒不实行讯断、裁定案即涉及到构成该罪的行为要件起算韶光的问题。
案情如下:浙江省平阳县公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595号民事讯断,判令被告人毛建文于讯断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先银挂靠在其名下的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
该讯断于2013年1月6日生效。
因毛建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陈先银于2013年2月16日向平阳县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备案后,平阳县公民法院在实行中查明,毛建文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浙CVU661小型普通客车以150000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实行生效讯断。
毛建文于2013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毛建文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实行责任,在公民法院具有实行内容的讯断、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履行隐蔽、转移财产等拒不实行行为,致使讯断、裁定无法实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实行讯断罪。

5、认为隐蔽、转移财产不一定导致讯断、裁定无法实行的后果

“致使讯断、裁定无法实行”是认定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的一个主要标准。
法院逼迫实行的工具有两大类,分为财产和行为。
财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行为分为履行行为和约束行为(禁止行为)。
而在讯断、裁定的实行过程中,财产实行又可分为特定财物和不特定财物的实行,特定财物实行如房屋、汽车过户、买卖等,不特定财物实行最常见的为金钱支付。
实行过程中,被实行人转移、隐蔽财产行为司空见惯,例如以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深究刑事任务时,常有被实行人或者辩解人辩白被实行的房屋虽然没有按照讯断过户给申请实行人,而是转卖给了案外人,但这并不能导致讯断、裁定一定无法实行,认为只有被实行物发生物理上的灭失落导致讯断无法实行才可构成该罪。

被实行财物的灭失落可分为物理灭失落和法律灭失落。
对付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的理解,应该从广义上来理解被实行财物的灭失落,即法律灭失落,也便是财产权属发生了变更。
剖析我国刑法及干系法律阐明对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的适用,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应该属于情节犯而非结果犯,即对生效讯断、裁定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且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可构成该罪。
将“致使讯断、裁定无法实行”作为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的认定标准,以结果为认定的标准则分开实际。

其余,对付“致使讯断、裁定无法实行”的理解也应该充分结合实行事情的实务性。
这里的无法实行应该理解为包括为实行设置障碍导致实行事情无法顺利进行的情形,而不能仅仅理解为永久性的无法实行。

如绍兴市柯桥区公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4)绍商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对被实行人王某某名下的位于柯桥区的一处房产采纳拍卖、变卖等办法依法变价。
依申请进入实行程序后,被实行人王某某明知法院已经采纳实行方法的情形下,仍旧以年租的办法将上述房产租给外籍人士,致使裁定无法实行。
柯桥区公民审查院以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后,柯桥法院以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案中,被实行人王某某在明知房产已经进入实行程序后,仍旧将房屋租赁给他人,致使法院拍卖程序受阻。
虽然该房产并未发生物理上的灭失落,但王某某擅自将房屋以年租的办法租赁给他人的行为,给实行事情设置了障碍,导致实行事情暂时无法顺利进行,以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定罪惩罚,合理合法。

6、认为拒不实行调度书不构罪

对公民法院的讯断、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定罪惩罚。
公民法院的讯断、裁定是指公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实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率的讯断、裁定。
而调度书是公民法院根据双方的调度协议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双方必须遵照履行,如不履行,可申请法院逼迫实行。

调度书作为法律文书之一,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对付拒不实行调度书的行为,历史上有过火歧的声音,既有认为不实行调度书应该以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定罪惩罚的不雅观点,也有不雅观点认为不实行调度书不构成犯罪。
最高公民法院研究室在2000年就河南省高等公民法院请示“拒不实行公民法院调度书是否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做出过明确答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讯断、裁定,不包括公民法院的调度书”。
但这也并不虞味着调度书成为一纸空文,不再具有效力。
2002年第九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的阐明》,明确了“公民法院依法实行支付令、生效的调度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做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也便是说虽然拒不实行调度书不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但是拒不实行公民法院以调度书为内容作出的实行裁定则可能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
这种情形下须要以进入实行程序条件,同时,笔者认为公民法院依据调度书发布实行裁定,并将实行关照书投递被实行人或者负有实行责任的人是必要条件。
这种情形下,进入实行程序并发布实行裁定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因此,调度书拒不履行后申请人申请法院逼迫实行,进入实行程序发布实行裁定并将实行关照书投递被实行人或者负有实行责任的人,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处理。

如浙江省诸暨市公民法院(2015)绍诸刑初字第1106号刑事判,基本案情如下:蔡某向钟章平、徐某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蔡某未归还欠款,徐某向诸暨市公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经法院组织调度达成协议,约定由蔡某在2013年6月尾之前归还徐某本金510万元及利息。
因蔡某到期未履行还款责任,诸暨市公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向其投递了实行关照书,责令蔡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在实行阶段双方又达成实行和解,但蔡某仍未按照约定归还欠款,并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和汽车无偿转让,致使生效裁定无法实行。
诸暨市公民法院已发做出讯断,以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7、轻法律威信,重民事权柄

随着实行难问题的日益突出,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在近年来在各种犯罪中的比例逐年提升。
法院希望通过刑事惩罚的手段在社会中树立范例案例,以期能缓解实行难的抵牾。
然而,纵不雅观近年来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案件的审判结果,基层法院审理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案件,多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实行人能够履行应定义务,继而被发布缓刑。
刑罚惩罚方法成为了实现民事权柄的工具,反而忽略了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应该保护的客体—法律威信性。
当事人权柄的终极实现与法律威信性并不能完备保持统一。
乃至有部分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履行责任为条件,与法律机关大谈刑罚量刑幅度。
正如上文中所述,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保护的客体具有双重属性,法律威信性和权利人合法权利均是其保护的客体,这两种须要保护的客体可以说是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也应该具有先后顺序的关系。
法律威信作为一种普适的社会代价,极其主要。
法律威信的高与低与法律平息轇轕的能力呈正干系关系,无逼迫力和约束力的法律权很难确定法律的威信性,也不能更好的保护个人利益。

如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公民法院(2014)解刑初字第181号刑事讯断,讯断被告人黄某某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黄某某自2008年起初后向张某某借款100万元,张某某于2010年3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判决后,焦作市中级公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1)焦民一终字第120号民事讯断书,坚持一审判决,即黄某某需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实行阶段黄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实行和解,支付了张某某30万元,并为自己购买了一辆入口大众牌途威越野车,剩余欠款一贯拖欠。
后黄某某以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备案调查并实行逮捕,期间,黄某某与张某某再次达成还款协议继而被取保候审。
黄某某家属代为偿还了6万元后,黄某某不再连续还款,并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应遵照的规定,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
后于2013年12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黄某某在偿还8万元和抵押一辆汽车后于2013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2014年4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将剩余11万元欠款全部归还张某某。
本案中的实行事情可谓是一波三折,黄某某几次再三违反实行和解协议,在采纳刑事逼迫方法后仍旧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事实也证明黄某某完备具有履行能力,虽然终极权利人的债权得到保障,但是不得不说这个过程中法律威信受到了重重的陵犯。

因此,对付公检法事情职员而言,在办理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案件的过程中,需充分兼顾法律威信与权利人利益,不能依赖捐躯法律威信来实现权利公民事权柄,必须走出“轻法律威信,重民事权柄”的误区。

最高法公布“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等犯罪”10起范例案例

1. 孙才恩拒不实行讯断、裁定案

2. 王开峰拒不实行讯断、裁决案

3. 郭金欣拒不实行讯断、裁定案

4. 李超拒不实行讯断、裁定

5. 郝富荣拒不实行讯断、裁定案

6. 刘平拒不实行讯断、裁定案

7. 徐云峰拒不实行讯断、裁定案

8. 黄圣造孽处置查封财产案

9. 冯家礼造孽处置查封财产案

10. 李殿军妨害公务案

案例1

孙才恩拒不实行讯断、裁定案——被实行人拒不履行讯断确定的返还房屋责任,擅自将标的物拆毁,导致讯断无法实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孙鸿桂从前搬家喷鼻香港,1994年还乡探亲时出资27500元委托其侄子孙才恩在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开拓区购地建房。
孙才恩接管委托后,在霍邱县岔路镇开拓区购地建门面房两间、后小房两间及院落。
房屋建成后,经孙鸿桂容许,由孙才恩一家居住。
其后,当孙鸿桂打算还乡养老居住时,孙才恩谢绝将房屋交还,双方因产权问题发生争议。
2007年8月,孙鸿桂为此向霍邱县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11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公民法院终审判决孙才恩将房屋及院落交付孙鸿桂。
讯断生效后,孙才恩谢绝履行交付责任,孙鸿桂遂向霍邱县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实行备案后,霍邱县公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孙才恩在2012年6月30日前迁出房屋,但孙才恩不仅不履行,还威胁实行职员,使得案件实行陷入僵局。
2014年年初,孙才恩竟擅自将房屋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房,导致实行标的物灭失落,生效讯断无法实行。

因孙才恩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实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备案侦查后,将其抓获。
2015年1月8日,霍邱县公民法院对孙才恩被指控犯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讯断,认为被告人孙才恩对公民法院的讯断、裁定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故意将公民法院生效讯断确定应交付他人的房屋拆除,致使实行标的物灭失落,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
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范例意义

本案被实行人孙才恩完备有能力实行生效讯断,交付房产,但其不仅谢绝、阻碍实行,乃至将房屋拆除,另建新居,直接导致标的物灭失落,生效讯断无法实行。
孙才恩的行为表明其抗拒实行的主不雅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子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
该判例警示所有被实行人要依法合营实行,任何人试图寻衅法律威信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2

王开峰拒不实行讯断、裁决案

——被实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后,将房产解封出售,但将所得款项挪作他用,导致讯断无法实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公民法院对郭修朴与王开峰民间借贷轇轕一案作出民事讯断,判令王开峰归还郭修朴借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讯断生效后,王开峰仅归还50万元。
郭修朴遂向舟山市普陀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实行备案后,实行法院查封了王开峰与案外人黄竹君共有的房产一套。
2013年4月,王开峰与申请实行人郭修朴协商,王开峰与黄竹君承诺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00万元用于支付实行款。
经郭修朴赞许后,实行法院将该房产予以解封。
但在申请抵押贷款过程中,王开峰因信用记录不良未能成功办理。
2013年7月,在未得到法院及申请实行人赞许的情形下,王开峰擅自将该房产以350万卖给他人,所得款项被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及开支。
因王开峰名下无其他财产,致使生效讯断无法实行。

实行法院将被实行人王开峰规避实行、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备案侦查后,王开峰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了如实供述。
2015年3月13日,舟山市普陀区公民审查院指控王开峰犯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向普陀区公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期间,王开峰向申请实行人偿还了20万元欠款。
3月30日,舟山市普陀区公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讯断,认为被告人王开峰对公民法院的讯断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
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惩罚;其部分履行了实行款,可酌情从轻惩罚。
据此,以犯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开峰有期徒刑一年。

(二)范例意义

本案中,被实行人王开峰名下被法院查封的房产,系用于履行其与申请实行人郭修朴借款轇轕实行案的财产。
其要求法院解封后,将房屋出售所得款项本运用于履行生效讯断确定的责任,但其将款项用于了其他开支,导致讯断无法实行,属于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应深究相应的刑事任务。

案例3

郭金欣拒不实行讯断、裁定案

——被实行人有200余万元的收入,却拒不履行21万元的法定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5日,河南省宁陵县公民法院对刘红利诉郭金欣借款条约轇轕一案作出民事讯断,判令郭金欣归还刘红利21万元及利息。
讯断生效后,郭金欣未履行责任,刘红利向宁陵县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宁陵县公民法院受理实行申请后,依法向郭金欣投递了实行关照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郭金欣拒不履行责任,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实行法院在实行过程中查明,郭金欣自2013年以来相继在河南省商丘市公交公司御景新境界、运河景苑、康城花园等工地承包建筑工程,获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完备有能力履行生效讯断确定的还款责任。
后实行职员根据申请实行人供应的线索,在商丘市某咖啡馆内将郭金欣法律拘留。
拘留期间,实行职员反复做疏导事情,动员郭金欣还款,但郭金欣仍拒不履行。
宁陵县公民法院遂以被实行人郭金欣涉嫌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4年12月16日,宁陵县公民法院对郭金欣被指控犯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一案作出讯断,认为被告人郭金欣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讯断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
鉴于郭金欣与刘红利在案件审理期间,达成了实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刘红利的包涵,对其可从轻惩罚。
据此,对郭金欣依法以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范例意义

本案中,被实行人郭金欣获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完备有能力履行生效讯断确定的21万元还款责任,但其一贯不履行生效讯断,被法律拘留后,仍不悔改,连续对抗实行,情节严重,依法应该以涉嫌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深究刑事任务。
如果郭金欣在被实行法院法律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讯断确定的责任,可能不会被移送深究刑事追责。
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生理,误判了形势,终极被严格依法深究了刑事任务,受到法律的惩办。

案例4

李超拒不实行讯断、裁定案

——被实行人转移名下存款并购置豪华汽车,不履行讯断责任,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2月,王清晨委托李超办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套房产的房屋买卖及产权转移手续。
同年5月,李超将该套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收取购房款68万元,但未交付王清晨。
王清晨多次催要未果,向北京市东城区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公民法院作出民事讯断,判令李超返还王清晨购房款68万元及利息。
讯断生效后,李超未履行还款责任,王清晨遂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北京市东城区公民法院备案实行后向李超发出履行关照,并通过多种办法哀求其来法院发言,李超接到关照后均未前往。
2012年3月15日,李超在委托状师到法院接管发言确当天,将其个人银行账户中26万余元存款提现,并于当年9月以个人名义购买宝马K33型轿车一辆,致使生效讯断无法实行。
后实行职员多次联系李超并探求其着落,均无收成。
2014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公民法院将李超提取存款购置豪华汽车、躲避实行的干系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2015年1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对李超以涉嫌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备案侦查。
李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其家属的合营下将68万元实行款全部履行到位。
2015年3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公民法院对被告人李超被指控犯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审查机关对被告人李超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二)范例意义

本案是一起范例的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案件。
被实行人李超在明知案件进入实行程序后,拒不到法院接管发言,亦不履行讯断确定的责任,且将其名下银行存款取出购置豪华汽车,显然属于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李超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将68万元实行款全部履行到位,但由于其躲避实行情节严重,仍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子、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属于罚当其罪。
李超为其失落信和抗拒实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5

郝富荣拒不实行讯断、裁定案

——被实行人处置名下财产后予以转移、隐匿,躲避实行近十年,被备案侦查后全部履行到位,终极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郝富荣雇佣的司机郝德清驾驶郝富荣所有的甘D13248号重刑货车,在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路附近发生交通事件,致行人张引娥左下肢截肢、右下肢大腿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二级伤残,驾驶员郝德清负事件全部任务。
其后,张引娥向法院起诉,哀求车主郝富荣和驾驶员郝德清赔偿有关丢失。
2006年1月,甘肃省高等公民法院终审判决郝富荣、郝德清连带赔偿张引娥各项丢失共计490977.43元。
讯断生效后,张引娥向原嘉峪关市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实行过程中,郝富荣于2006年4月支付6.7万元后即长期着落不明。

实行法院后来经调查理解到,事件发生后,郝富荣曾于2005年6月22日从中国人保白银分公司转账领取保险赔偿款218686元,个中含第三者丢失16万元;同年6月28日,郝富荣将闹事货车以1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实行法院研究认为,郝富荣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遂于2014年11月将有关线索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决定备案侦查后,将郝富荣列为上网追逃工具,并迅速将其抓获。
慑于法律威严,郝富荣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审查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前,将剩余未履行的528012元赔偿款全部支付。

2015年2月9日,嘉峪关市城区公民法院对郝富荣被指控犯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一案作出讯断,认定被告人郝富荣有能力实行法院讯断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将赔偿款履行完毕,依法可从轻惩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范例意义

本案被实行人郝富荣作为交通事件车辆的车主,经生效讯断确认应与驾驶员共同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任务,但其领取保险理赔款后,还将闹事车辆予以转卖,携款隐匿行踪,应认定为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
郝富荣转移资产、躲避实行韶光长达十年,究竟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案例6

刘平拒不实行讯断、裁定案

——被实行人转移财产至其亲友名下躲避实行,被移送侦查后将全部款项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0年9月19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公民法院对原告胡亚琳、付珍诉被告曾志杰、刘平交通事件危害赔偿轇轕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刘平、曾志杰连带赔偿胡亚琳、付珍经济丢失109044.66元。
同年11月10日,娄底市娄星区公民法院经胡亚琳、付珍申请,对该案备案实行,但曾志杰、刘平一贯不予履行。
2012年9月至2013年期间,刘平位于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芭蕉村落新屋组的房屋因征地拆迁可得到一笔征收款,刘平为躲避连带赔偿任务,先后二次将其应分得的121234.4元征收款转移至其兄长刘南江名下,致使该案无法实行到位。
娄底市娄星区公民法院调查理解到上述事实后,以刘平涉嫌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侦查。

2014年9月28日,刘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转移财产躲避实行的事实。
2014年10月27日,娄底市娄星区公民审查院向娄星区公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平犯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
娄底市娄星区公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平在对公民法院的讯断有能力实行的情形下,采纳隐蔽财产的办法躲避实行,致使讯断无法实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
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搪塞的实行款项全部履行到位,依法可酌情从轻惩罚。
据此,该院于2015年1月26日以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范例意义

本案被实行人刘平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采纳隐匿、转移财产至其亲友名下的办法,躲避答允担的交通危害赔偿责任,致使法院讯断无法实行,情节严重。
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对刘平备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后,匆匆使刘平履行了生效讯断确定的赔偿责任,有效掩护了申请实行人的合法权柄。
同时,刘平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终极被法院酌情从轻惩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

案例7

徐云峰拒不实行讯断、裁定案

——被实行人以办年审手续为由,将扣押车辆借出后拒不交还,致使案件无法实行,被抓获后履行了全部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1日,江苏省新沂市公民法院对原告刘国太与被告徐云峰民间借贷轇轕一案作出民事讯断,判令徐云峰偿还刘国太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讯断生效后,徐云峰未准期履行责任。
2013年7月3日,刘国太向新沂市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实行中,新沂市公民法院依法查询了被实行人徐云峰的银行账户、房屋、地皮、工商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创造其名下有苏CWH856号昌河车一辆,遂应申请人要求对该车辆作出了查封裁定,并于2014年4月在新沂市高流镇高流街将该车依法扣押。
2014年6月,徐云峰以被扣押的昌河车即将进行年审为由,申请将该车开出办理年审手续,并出具书面担保,担保年审之后将车辆及时送回法院。
新沂市公民法院考虑该车如脱审会降落代价,遂赞许将车交给徐云峰办理年审。
徐云峰将车辆开走后将车隐匿,经法院多次催要,拒不交还,导致该案无法实行。
2014年10月,新沂市公民法院以被实行人徐云峰涉嫌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备案侦查。

新沂市公安局对徐云峰备案侦查后,于2014年12月11日将其抓获。
徐云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隐蔽涉案的苏CWH856号昌河车的事实。
后该车被追回,移交给新沂市公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新沂市公民审查院指控徐云峰犯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向新沂市公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沂市公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云峰故意隐蔽财产,对公民法院的讯断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
考虑到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履行了民事讯断书中确定的全部还款责任,对其可酌情从轻惩罚。
据此,该院于2015年3月18日,以徐云峰犯拒不实行讯断、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范例意义

实践中,有的被实行人为躲避履行生效讯断确定的责任,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
本案中被实行人徐云峰便是采纳欺骗的手段,将法院已扣押车辆借故开走后隐匿起来,致使法院生效讯断无法实行,不仅侵害了申请实行人的合法权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毁坏了公民法院正常的实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深究相应的刑事任务。

案例8

黄圣造孽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实行人擅自转卖已查封的财产,导致讯断无法实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江西省石城县公民法院对熊世滨与黄圣借款轇轕一案作出民事讯断,判令被告黄圣归还原告熊世滨欠款30万元及利息。
讯断生效后,黄圣未准期履行,熊世滨向石城县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案件进入实行程序后,实行法院依法向黄圣投递了实行关照书,并查询了其财产情形,但未查到可供实行财产。

2013年5月8日,根据申请实行人供应的线索,实行职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找到黄圣,黄圣承认在东莞市大朗镇开办雪糕批发部,有5部送货车、2间冻库、250个冰柜及一些办公设备,石城县公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
越日,黄圣随实行职员回到石城县,因黄圣一贯拒不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石城县公民法院决定对其法律拘留15日。
黄圣向实行法院表示乐意将其所有的雪糕批发部财产转让他人,所得款项用于了债债务。
但黄圣回到东莞市后,未经实行法院容许,擅自与他人签订转让条约,将被法院查封的全部财产以46万元转让,所得款项仅支付熊世滨5.3万元。
之后,黄圣改换联系办法,躲避法院实行。

2014年8月,黄圣因故被东莞市大朗镇派出所拘留15日。
石城县公民法院获此信息后,随即派实行职员将其从东莞市拘留所带回石城县。
鉴于黄圣拒不履行生效讯断确定的责任,实行法院决定再次对其法律拘留15日,并移交石城县公安局备案侦查。
经公安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等环节,2014年12月30日,石城县公民法院对被告人黄圣以造孽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范例意义

本案被实行人黄圣起初因拒不实行法院讯断,被法律拘留15日,仍不悔改,在其财产已经被实行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形下,擅自将财产变卖,将所得款项大部分隐匿、转移,造成生效讯断无法实行,其被移送侦查起诉,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生效讯断确定的责任,情节严重,终极被以造孽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得到应有的惩罚。

案例9

冯家礼造孽处置查封财产案

—— 被实行人法定代表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1日,柳州市柳南区公民法院对柳州市永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条约轇轕一案依法作出民事调度书,确认由被告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永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合计224800元。
诉讼中,法院依原告方申请,将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的5台开式固定台压力机、1台新型电动摆式剪板机、1付剪板机刀片裁定查封。
调度诗人效后,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调度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责任,柳州市永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遂于2014年4月10日向柳南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在实行过程中,实行法院向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下达实行关照书和财产报告令,该公司干系卖力人不合营实行。
经实行职员多方查找与做事情,被实行人法定代表人冯家礼将5万元偿还给申请人后,坚称公司已无偿还能力,表示已将公司不动产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待贷款下发后再偿还欠款。
2014年9月中旬,申请实行人向实行法院反响称,冯家礼正私下处理公司财产。
实行职员第一韶光赶到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看,创造该公司大部份财产已不见踪影。
后经调查取证,理解到冯家礼已将法院查封的干系设备以1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且未将款项支付给申请实行人。
2014年9月28日,实行法院将冯家礼涉嫌造孽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同日,公安机关决定备案侦查并将冯家礼刑事拘留。
2015年1月15日,柳州市柳南区公民法院对审查机关指控冯家礼犯造孽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依法作出讯断,认定被告人冯家礼作为被实行人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实行法院容许的情形下,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以15万余元的价格变卖,且拒不交出该款,致使柳州市永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货款无法收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造孽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范例意义

造孽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蔽、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法律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纳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定处罚权的实行方法的财产所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实行。
本案中被实行人法定代表人冯家礼明知实行法院已将该公司的干系设备查封,未经法院容许,仍擅自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导致申请实行人的货款无法收回,情节严重,符合造孽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应受到依法惩办。

案例10

李殿军妨害公务案

——被实行人采纳暴力手段抗拒实行,并抢走司法记录仪,造成恶劣影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吉林省农安县公民法院对张明俊与李殿军地皮承包条约轇轕一案作出民事调度书,确认被告李殿军给付原告张明俊地皮承包金4500元。
调度诗人效后,因李殿军未自动履行,张明俊向农安县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农安县公民法院依法向李殿军投递了实行关照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李殿军仍未履行调度书确定的责任,亦未报告财产,实行法院决定对其进行法律拘留。

2014年8月6日,农安县公民法院实行职员李某、郝某到农安县青山口乡江东王村落后三道屯李殿军家中对李殿军履行拘留。
李殿军被带上司法车后,借故要与其妻子说话,推开车门下车返回家中,实行职员李某跟随李殿军进屋。
溘然,李殿军拿起一把二十多厘米长的水果刀,对实行职员吼叫“给我滚”,同时持刀向其扑去,实行职员李某赶紧跑出,李殿军仍持刀不断追赶,途中实行职员随身携带的司法取证仪掉落,被李殿军抢走。
由于李殿军暴力抗法,这次实行行动受阻,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后实行职员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李殿军涉嫌妨害公务罪备案侦查,并于8月13日将其刑事拘留。
2014年11月12日,李殿军被审查机关提起公诉。
农安县公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殿军以持刀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事情职员依法实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范例意义

公民法院事情职员在实行事情中履行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实行行为及采纳罚款、法律拘留等逼迫方法,均属于国家机关依法实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
任何人以暴力、威胁的办法故意阻碍实行职员实行公务的,都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本案中被实行人李殿军对实行职员以刀相向,抢走司法记录仪,暴力抗法,触犯刑律,终极受到了应有的制裁,任何企图以暴力办法抗拒实行者均应引以为戒。
(作者单位:桐城市公民审查院,载于“刑事实务”"大众年夜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