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搜聚《黄冈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修订草案(搜聚见地稿)见地的通知布告
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使法规更加相符我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决定将《黄冈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搜聚见地稿)向社会公布,广泛搜聚公众年夜众见地。我们诚挚欢迎社会各界对搜聚见地稿提出宝贵见地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地址: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6号;邮编:438000;电话:0713-8880707;传真:8880700;电子邮件:hgjj122fxdd@163.com。信封或电子邮件名称上请注明黄冈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搜聚见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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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8月11日
《黄冈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
(搜聚见地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文明,保护人身安全,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柄,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湖北省履行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该坚持符合武鄂黄黄都邑圈和历史文化古城特点,与国土空间方案、培植相折衷;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年夜众供应便捷、高效的做事;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立体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折衷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全面规范道路交通畅动。
第四条 本市各级公民政府应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折衷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本举动步伐培植和科技管理的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情与经济培植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公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折衷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卖力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事情。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情。
教诲、自然资源和方案、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培植、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屯子、卫生康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干系事情。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会同自然资源和方案、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体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报同级公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履行。
体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应该遵照安全、有序、畅通、文明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低碳,坚持慢行优先,绿色出行,完善道路交通配套举动步伐,提高道路通畅能力,保障各种出行办法合理利用道路交通资源,缓解道路交通压力。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应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并与城市综合交通方案和其他交通专项方案相衔接。
自然资源和方案部门体例城市国土空间方案、掌握性详细方案、主要地块的建筑性详细方案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该开展交通专项研究,并搜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见地。
第八条 市公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可以决定履行下列交通拥堵管理方法:
(一)实施机动车保有量、种类调控;
(二)限定机动车利用频率和行驶韶光、区域;
(三)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利用本钱;
(四)其他交通拥堵管理方法。
市公民政府决定履行前款交通拥堵管理方法时,应该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哀求进行。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公民政府根据重污染景象等应急须要,可以对机动车通畅采纳相应限定行驶方法。
第十条 本市各级公民政府应该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培植和宣扬教诲,不断提高社会"大众年夜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本色。
村落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将文明出行的哀求纳入村落(居)规民约并合营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扬教诲活动。
第十一条 警务赞助职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赞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二)掩护交通事件现场秩序,采集交通事件干系信息;
(三)盘查、堵控、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扬教诲;
(五)其他赞助性警务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辅导下,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志愿做事,帮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掩护道路交通秩序,宣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疏导文明出行。
单位和个人创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及时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反馈至举报人,同时,可以设立一定褒奖制度,鼓励"大众年夜众积极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章 道路通畅条件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方案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培植项目时,应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向培植单位出具培植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见地。方案设计方案须要调度的,培植单位应该根据培植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见地调度,不调度的,自然资源和方案部门不予通过方案设计方案审查。
前述培植项目的详细范围由市公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培植单位在培植工程开工前,应该体例培植项目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培植单位应该帮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掩护培植项目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公共交通现场组织。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该科学合理方案、设计、施工,保障通畅安全,提高通畅效率。
建立道路交通方案、设计与审查、施工、监理任务深究制度。对违反国家标准和规范、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任务人,依法深究任务。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定期组织开展客流调查,会同自然资源和方案、住房城乡培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订公共汽车线路的新辟、调度、终止操持,优化公共汽车客运线网,推进与轨道交通网络以及其他交通办法的有效领悟和衔接,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效率。
交通运输部门应该会同自然资源和方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汽车详细的线路、站点和专用车道,方便搭客候车、乘车,方便路面公共交通与轨道交通等交通办法的换乘。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该按照国家、地方标准和规范,同步方案、设计、培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举动步伐,以及交通技能监控设备、交通流量采集系统、交通信息发布系统等智能交通安全设备。
交通安全举动步伐、设备的设计及培植验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该参与。
交通安全举动步伐、设备损毁、缺失落的,举动步伐、设备养护单位应该及时修复、改换,肃清隐患。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智能交通安全设备,应该接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监控系统。
第十八条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道路停车泊位和交通安全举动步伐、设备设置不合理,易造成交通拥堵或者事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会同自然资源和方案、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及时制订改进方案并组织履行。
第十九条 培植项目配建的停车举动步伐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利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纳多种办法投资培植和开办公共停车场。
鼓励在符合方案、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条件下,因时制宜培植立体式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培植停车场。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业奇迹单位、社会团体将其专用停车举动步伐向社会开放,并可实施有偿利用。
居住小区在知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条件下,经业主自治组织赞许后可按照物业管理干系法律、法规,将配建的专用停车举动步伐向社会开放,实施有偿利用。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市公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决定实行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本市实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和转入登记。
第二十三条 对二、三、四轮小微型车辆实施分类注册登记管理,上述车辆未经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符合国家标准且得到逼迫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依照干系规定实施非机动车登记管理。
符合国家标准且得到逼迫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等电动机动车,依照干系规定实施机动车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发卖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得到逼迫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车。
电动车发卖者应该在发卖场所张贴电动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标识笔墨及注册登记干系规定,并将电动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分区域发卖。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名称或者驾驶人姓名变更的,应该在变更后三旬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办理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变更的,应该在变更后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道路交通事件时,涉及车辆性子和驾驶证、行驶证、号牌真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内前后窗台不得放置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车窗不得利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二)利用统一的号牌固封装置,不得利用可变式、可改换号牌装置;
(三)不得在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反光材料,号牌变形、残缺、褪色及字迹模糊的,及时申请换领;
(四)临时号牌粘贴在汽车前、后窗规定位置;
(五)客运车辆、校车、危险货色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该安装和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和卫星定位功能的装置,干系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该对其车辆运行情形进行实时监控,并担保其信息监控系统与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监控举动步伐、设备实时连通;
(六)摩托车不得安装棚架装置。
第二十八条 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搭客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或者打劫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公共汽车驾驶人遇搭客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时,不得与搭客发生正面冲突,应该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期待处理。
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发生时,其他搭客应该及时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该制订、落实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
(二)定期查验驾驶人驾驶资格;
(三)督匆匆驾驶人及时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加强对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诲和宣扬;
(五)对行驶中的运输车辆进行监控,创造车辆超速、超载、超员或者驾驶人疲倦驾驶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环境,应该及时提醒纠正;
(六)对车辆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肃清;
(七)帮忙有关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件。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创造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安排其从事机动车驾驶,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惩罚外,实施累积记分制度。
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先容替代记分。
第三十一条 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车辆应该符合国家规定。
不得利用摩托车、非机动车(经批准的人力客运三轮车除外)和国家规定禁止载客的其他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三十二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该按照规定参加交通安全警示教诲与实践活动。
第四章 道路通畅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吸烟或者手持电话通话和收发信息,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该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该停车让行;
(三)避让正在实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四)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的物品,不得超过椅背高度并遮挡车窗,不得突出车身以外;
(五)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掌握的路口,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顺序依次通畅,让路口内先被放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畅;
(六)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车辆不得进入路口掉头;
(七)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的,左转弯车辆应该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待;
(八)驾驶人、乘车人应该按照规定利用安全带,驾驶人应该督匆匆乘车人按照规定利用安全带;
(九)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小型客车后排单独乘坐的,应该利用儿童专用的符合国家安全保障的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
(十)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的,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
(十一)不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十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十三)临时停车时,应该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
(十四)夜间有路灯照明时,不得利用远光灯,但遇有雨雾等恶劣气候条件的除外;
(十五)不得在车行道上购买兜售的物品、给予乞讨者钱物;
(十六)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应该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十七)公共汽车应该靠边、单排进出站台;
(十八)景区、单位内部利用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不得有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手持电话通话和收发信息,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乘车人不得撑伞;
(二)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掌握的路口,应该依次通畅,让路口内先被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经由公交站台、医院、幼儿园、学校等时,应该减速慢行,把稳避让行人;行经人行横道时,应该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该停车让行;
(三)通过设有危险标志的路段时,应该减速慢行或者下车实行;
(四)不得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
(五)不得横穿供机动车掉头利用的中心隔离护栏开口;
(六)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该佩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五条 行人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行道上勾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扬品等;
(二)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拦乘车辆;
(三)公共汽车停靠公交站台时,不得在公共汽车前后逗留或者横穿。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上作业的市政公用、环卫、绿化等单位的车辆及作业职员,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白天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三十米、夜间不少于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作业职员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衣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
(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分外环境的除外。
第五章 道路交通事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件,当事人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未造成职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该立即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期待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件现场状况。
前款规定可以自行协商的道路交通事件,当事人可以通过道路交通事件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未采取道路交通事件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系统处理的,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制作道路交通事件现场记录,达成的协议并经具名确认,作为处理道路交通事件和索赔的证据,须要办理保险理赔事宜的,应该在事件发生后三日内共同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办理第四十二条应该快速撤离的交通事件保险理赔事宜的,无任务或者负部分任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对方当事人应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对方当事人怠于要求的,无任务或者负部分任务一方当事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发生交通事件,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不适用互联网在线处理,当事人应该保护现场并期待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考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堕落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共举动步伐或者其他举动步伐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牵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乘客运输,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驾驶人有故意行为的;
(九)驾驶人逃逸或者离开事件现场的;
(十)当事人故意毁坏、假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十一)驾驶人涉嫌利用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二)事件现场不具备拍摄条件的;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应该保护现场并报警的其他环境。
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环境之一,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期待处理。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件应该对事件现场进行勘验、检讨,并可以网络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据,并根据须要扣留与事件有关的车辆。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件危害赔偿不能达成一存问见的,鼓励向公民调度组织申请调度,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度,或者直接向公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二条 过往车辆驾乘职员和行人应该在把稳自身安全的条件下主动救助道路交通事件当事人。救助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应该给予表彰、褒奖。
第六章 做事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实行行政辅导,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建立司法质量考察评议和司法差错深究制度,加强对交通警察司法活动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司法中的违法、违游记动。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和道路交通拥堵预警,勾引交通出行,讲明道路交通拥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交通技能监控设备的管理,公布设置固定交通技能监控设备的路段。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公布交通技能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方便当事人查询,并及时通过短信办法提醒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当事人对交通技能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复核。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肃清:
(一)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缺点的;
(二)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三)交通标志不清晰造成的;
(四)道路交通举动步伐改造、维修占用道路造成的;
(五)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六)因机动车号牌被冒用造成的;
(七)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八)已被交通警察当场惩罚的;
(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正在实行紧急任务造成的;
(十)其他依法应该肃清的环境。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通过信件或者短信等办法提醒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一)交通违法记分达九分以上的;
(二)交通技能监控设备记录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的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达三次的,但违反交通信号灯和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外;
(三)过时未办理驾驶证审验、换发手续的;
(四)过时未办理车辆安全技能考验手续的;
(五)机动车附近报废期的;
(六)其他须要奉告的事变。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报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网站等媒体上公告下列事变:
(一)车辆被扣留,过时不接管处理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的;
(三)机动车过时未办理注销登记,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停滞利用的;
(五)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
(六)其他须要公告的事变。
第四十八条 本市交通技能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应该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短信等办法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关照书投递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该自收到违法行为处理关照书起十五日内接管调查、处理,过时仍未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查处等办法哀求其立即接管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惩罚决定。谢绝接管处理的,可以扣留该机动车。
第七章 法律任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领取牌证上道路行驶的;
(二)拼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有前款第二项环境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予以收缴销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汽车车窗利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二)在车行道上勾留、乞讨、给予乞讨职员钱物、购买兜售物品、散发宣扬品的;
(三)除遇有雨雾等恶劣气候条件外,夜间有路灯照明时,利用远光灯的;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利用可变式、可改换号牌装置的;
(二)利用变形、残缺、褪色及字迹模糊号牌,影响辨认,未及时申请换领的;
(三)在车辆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反光材料的;
(四)客运车辆、危险货色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未安装、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和卫星定位功能的装置的;
(五)摩托车安装棚架装置的。
有前款第五项环境且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为拆除,没收棚架装置。
第五十三条 利用摩托车、非机动车(经批准的人力客运三轮车除外)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再次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件致人重伤或者去世亡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件同等以上任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暂扣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毁坏、假造道路交通事件现场的;
(二)故意毁灭证据或者供应伪证的;
(三)为达到造孽目的制造道路交通事件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以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先容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先容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依法禁止上道路的非机动车、单位内部利用的叉车等机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非机动车、叉车等机具,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四轮)车、电动自行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畅的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当事人谢绝缴纳罚款的,可以扣留车辆。
未经批准并采纳相应的保护方法,车辆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当场无法改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扣留的车辆、机具,当事人供应相应的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管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及时解除扣留方法,返还车辆、机具。
对依法扣留的车辆、机具解除扣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关照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机具;当事人过时不领取的,过时之日起的车辆、机具保管用度由当事人承担。过时不领取,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机具。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发卖不符合国家技能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张贴标识笔墨及注册登记干系规定的、未按规定设置分区域发卖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公共汽车行车安全,情节轻微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予以惩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区域停车的,按照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的规定惩罚。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事情职员玩忽职守、滥用权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