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溧阳的黄师长西席一年前花40多万元,在南京为半子梅鹏(化名)买了一台奥迪Q5L汽车,准备作为结婚礼物送给女儿半子,未料大喜的事情却成了麻烦事。
日前,黄师长西席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反响称,2019年1月提车后不久,半子在车里创造了一张该台车辆的返修单,返修日期为2018年10月。黄师长西席一家认为4S店存在敲诈遮盖行为,于是将经销商江苏华兴深蓝汽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申请“退一赔三”。
南京市秦淮区公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讯断,认定4S店不存在敲诈行为,驳回梅鹏的诉讼要求。后梅鹏不服讯断上诉,2020年8月12日,南京市中级公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8月20日,澎湃新闻从梅鹏处理解到,他将申请再审。
买的新车内却现返修单
黄师长西席向澎湃新闻先容,2019年年初,半子梅鹏决定在华兴深蓝奥迪4S店购买一台Q5L汽车。梅鹏供应当时的购车用户定单显示,所购车辆型号为Q5L 45TFSI尊享时尚型,成交价格38.3.万元,定金1万元,交货日期2019年1月。2019年1月30日,梅鹏提走了新车。
没想到提车后不久,梅鹏却在车内手套箱中创造了一编号为004790的“一汽大众商品车返修单”,且单据上返修车辆的信息与自己的车同等,个中载明,该台车辆曾于2018年10月22日入厂返修,另有送车人、总装车间、取车人具名,“问题描述”一栏内未写明问题,只写了“返修”二字。
梅鹏认为自己买到了一台返修车,且4S店发卖职员在卖车时未奉告他这一情形。后梅鹏找到4S店,对方称不清楚此事。后4S店回应,该返修内容为“改换消音器”。梅师长西席认为4S店存在敲诈行为,于是将其告到法院。
两度败诉:法院认定4S店无敲诈行为
梅鹏哀求4S店退车、返还购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南京市秦淮区公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备案受理,1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2019年1月13日,梅鹏与4S店签订《奥迪轿车用户定单》。1月16日,双方约定验车,1月19日,4S店将该车交付至梅鹏。后梅鹏在车内创造一张一汽大众《商品车返修单》,载明:返修地点1A1,仓库36H,乙联:保卫科留存,入门韶光为2018年10月22日,问题描述为“返修”。
2019年4月,一汽大众有限公司针对该事出具了一份情形解释,解释称,经由生产部门干系卖力人查询得知,该车辆返修内容为改换消音器。单据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内部生产厂车辆运转单据。该车于2018年8月27日在总装车间生产下线,车辆停在储运库期间,创造该车所装置的消音器存在瑕疵,须要返回总装车间进行改换。车内返修单即为2018年10月22日从储运库运抵总装车间是所利用的内部运转单据,由于事情职员轻忽,将单据遗留至车内。返修合格后,2018年11月2日发卖给江苏华兴深蓝汽车有限公司。
该解释表示,生产厂内创造车辆存在瑕疵后,会进行及时处理,此车改换消音器的生产厂内部返修符合企业内干系返修流程标准,“属于对未出厂商品车局部轻微问题的修复”,对后续利用和车子本身的质量无任何影响,返修后知足出厂标准。同日,涉事4S店一名事情职员称,据他理解,当时改换消音器的是一批次车辆,并非针对涉事车辆。
8月20日,资深汽车领域剖析师张翔向澎湃新闻先容,汽车生产下线后,还会有质检员进行末了一道过关考验,“涌现小问题返修,属于正常流程”。
另4S店出具的《商品车交车检讨确认单》作为证据,个中写明“初始里程数20KM”,“经现场检讨、调试,本人所购车辆外不雅观、内饰无缺、无划痕、无破损,……车辆各项功能正常,车况良好”等内容,下方有梅鹏具名。此外,4S店供应了交车保养单,证明2019年1月30日交车时,车辆没有任何问题。另干系系统中的维修记录查询截屏显示,该台车辆从厂家出厂后没有过维修,是合格车辆。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奥迪轿车用户定单》约定,被告交付原告的汽车应为新车,现该汽车实际上经由返修。但上述返修事实发生于涉案汽车发卖至4S店之前,并无证据证明4S点在主不雅观上具有敲诈,在客不雅观上也无敲诈的行为,梅鹏也没有证据证明4S店存在敲诈行为。因此梅鹏哀求4S店基于敲诈承担三倍赔偿任务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讯断,驳回原告梅鹏的诉讼要求。
梅鹏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12日,南京市中级公民法院讯断,坚持原判,驳回上诉。
交车表具名非本人所签
值得把稳的是,梅鹏方曾对付4S店方出具的《商品车交车检讨确认单》提出过异议,梅鹏表示,该单据中署名处并不是他本人签署。经梅鹏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一家具备资质的鉴定中央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商品车交车检讨确认单》中梅鹏的具名确实不是本人字迹。对此,梅鹏方委托诉讼代理人20日见告澎湃新闻:“对方(4S店)一口咬定是梅鹏科本人签的。鉴定结果出来后,又说是可能事情职员失落误或者别人代签的。”
对此,一审法院认定,虽梅鹏没有在该确认单上具名确认,但不能因此认定4S店存在敲诈行为。二审法院认为,梅鹏并未否认双方进行过交车检车,也将所购车辆驶离,“被上诉人的代为具名行为确有欠妥,但不会使上诉人陷入缺点判断”,因此梅鹏主见4S店构成敲诈的依据不敷。
8月20日,梅鹏方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无法接管这一结果,将申请再审,“我们认为退车是毫无疑问的”。
任务编辑:崔烜
校正: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