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汽车已成为很多家庭必不可少的出行工具,不管是新车还是二手车,在汽车发卖市场都十分火爆。
但在车辆交易中,发卖商遮盖影响车辆交易代价的瑕疵,如改换原车件、曾发生事件等,致使消费者知情权受到陵犯,从而引发轇轕的案例习认为常。
《法制日报》整理了近几年重庆法院审理的汽车交易中涉及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几起范例案例,希望引起消费者的把稳。

改换部件遮盖不告

更换部件隐瞒不告 汽车发卖鱼目混珠赔偿难逃 汽车知识

虽未敲诈仍需赔偿

2015年9月,重庆居民张某向某汽车发卖商购买了一辆奔驰牌小汽车。
付款提车后,张某又为该车支付保险费、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及主城区路桥通畅年费。
没想到的是,当张某在奔驰汽车专修店对这辆奔驰车进行检修时,意外创造该车的点火开关曾被改换过,车辆钥匙也曾被重新编程。

张某怒向发卖商榷说法,方才得知,2015年8月,发卖商在进行售前检测过程中,创造这辆小汽车的点火开关存在电气故障,于是对原厂配件进行了改换,并对车辆钥匙重新编程。
但2015年9月张某购买该车时,发卖商却没有奉告这一情形。

张某认为发卖商故意遮盖车辆维修事实,将该车以新车出售,属于敲诈行为,遂于2018年起诉至法院,诉请发卖商返还购车款38万余元并按照车款价格3倍进行赔偿,同时赔偿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路桥费等用度4万余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终审认为,关于对车辆售前检讨维修的干系信息是否应主动奉告消费者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也无成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规范,发卖商受行业认知影响未主动奉告该信息并无主不雅观恶意,故其行为不构成敲诈。
且发卖商改换涉案车辆点火开关的行为未影响车辆利用性能或导致车辆不符合质量哀求,不符合法定退货条件。

但是,根据我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利用的商品或者接管的做事的真实情形的权利。
本案中发卖商在对涉案车辆进行新车售前检测过程中改换了点火开关,该部件并非如雨刷、轮胎等易损的常规可更换部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发卖商应在发卖时奉告消费者。
发卖商未如实奉告的行为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应对张某予以赔偿。

据此,法院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讯断发卖商赔偿张某人民币3万元,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要求。

明知被骗未提异议

次年诉讼难获支持

2015年9月,熊某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某二手车商家同某公司发布的一则二手车广告,很是心动。
该广告称,“每台车都经由101项专项检测,杜绝事件车、泡水车、过火车、拼装车;供应二手车置换、低至两身分期付款、免费评估、现金代购、汽车年检、代办过户等做事。

于是,熊某很快到现场查看了该车辆,在核对行驶证后,与同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
随后在9月尾办结了付款和过户事宜。
然而,购车一年后,熊某委托了状师到重庆市巴南区公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退还其购车款13.5万元,并哀求被告因敲诈赔偿40.5万元。

受理该案后法院查明,在双方付款期间,原告熊某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理解到该二手车曾经发生过4次交通事件,但熊某依旧按保险公司增加保费的哀求,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此外,原告熊某在购车后第二天就前往重庆市公证处,对同某公司的涉案二手车发布在58同城上的广告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形成了公证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同某公司并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敲诈,由于原告在知道有关撤销事由后,并未及时向被告提出异议,而是连续支付保费。
同时,原告熊某在公证书作出后,也未及时向被告同某公司主见权利,而是连续利用近一年韶光,在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即将届满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行为实在不敷以令人确信其因被告的行为而陷入缺点并因此为意思表示。
终极,一审巴南法院和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公民法院均未支持原告熊某的诉请。

新车实为事件车辆

起诉获偿三倍车价

2018年1月,袁某某在重庆某汽车发卖有限任务公司购买新车,并与其在2018年1月19日签订《汽车发卖条约》,条约约定:“袁某某向重庆某汽车发卖有限任务公司购买长城风骏5玄色皮卡车一辆;购车款8.88万元。
”条约签订后,袁某某向公司交付首付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用度共计4.19万元,另6.2万元以银行贷款的办法支付。

同年1月30日公司将条约约定的车辆交付袁某某,袁某某于当日将车开到汽车装饰店加装雾灯,拆下保险杠后,创造该保险杠不是原车装置,防撞钢梁波折,车灯破损并粘玻璃胶,该车辆系事件车。

袁某某和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起诉至重庆市南川区公民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发卖条约》;由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及干系用度共计10.39万元;由被告支付原告三倍赔偿款共计31.17万元。

同年5月,南川法院讯断被告重庆某汽车发卖有限任务公司向原告赔偿三倍汽车发卖价即26.64万元。
该汽车发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三中院,二审坚持原判。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干系用度共计10.39万元的主见,因原告向被告实际交付的购车款及用度共计4.19万元,另6.2万元以银行贷款的办法支付,但银行未向被告划款,因此,被告应该返还原告的价款为4.19万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赔偿的要求,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该案中没有敲诈行为,其交付事件车辆的事实属实,因此,被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应该承担赔偿任务。
但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赔偿的应该是车价款,即8.88万元×3=26.64万元,不包括代办代收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用度。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超过26.64万元的主见,其情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检测调校涌现过失落

不知情不构成敲诈

2016年12月,何某向重庆市某汽车发卖公司购买丰田皇冠新车一辆,按约定支付了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提车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过程中,车管所奉告该车后备厢(或行李区)从车外无法不雅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不雅观察的得当位置缺少标志车辆识别代号,无法办理注册登记。

经鉴定,该车行李厢盖有过拆卸。
何某认为拆卸行为发生的缘故原由系车辆发生过事件,公司发卖时未将此事奉告,构成敲诈,遂起诉至江北区公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新车定购单》;公司返还购车款;公司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费、鉴定费并赔偿三倍购车款。

公司辩称,公司对包括涉案车辆在内的同一型号多少车辆进行新车检测时,因车辆的行李厢盖均存在缝隙较大须要调校,故公司将多少车辆的行李厢盖拆卸并重新安装,安装过程中误将其他车辆的行李厢盖安装至涉案车辆,属于操作失落误,不存在敲诈的故意。

江北区法院认为,公司在涉案车辆交易时未奉告车辆曾拆卸并改换行李厢盖,且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发卖职员交易时并不知晓涉案车辆曾拆卸并改换行李厢盖的情形,系事情失落误,主不雅观上并非故意遮盖”,综合现有证据,法院认定公司存在敲诈,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要求。

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创造公司在检测调试中存在过失落,但对售出车辆存在瑕疵并不知情,没有制造假象或者遮盖真实情形的故意,并不构成消费敲诈,根据涌现的新证据及查证的事实,讯断汽车发卖公司为何某办理退货并返还购车款26万余元,同时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费、鉴定费等用度3万余元,共计29万余元。

法规集市:

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干系规定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利用的商品或者接管的做事的真实情形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供应的机动车、打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做事,消费者自接管商品或者做事之日起六个月内创造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任务。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老胡点评:

对付一样平常家庭来说,买车是一项大额支出。
动辄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新车一旦创造存在瑕疵,消费者一定十分闹心、乃至愤懑。
然而,目前此类问题并不罕见。
无论是新车市场还是二手车市场,都存在着个别发卖商遮盖瑕疵、以次充好征象。

此类案件的发生,大多源于发卖商缺少法治不雅观念和诚信意识。
他们每每自作聪明地企图蒙混过关,但结果总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当他们触到法律的底线,赔偿消费者丢失是他们躲不过的任务。

对付汽车市场中存在的敲诈、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问题,在大力开展诚信教诲的同时,应该从两方面入手加以管理。
一方面完善立法、强化监管,对大型汽车发卖市场可派驻专职监督职员,定期开展检讨、整治。
另一方面,提高技能检测手段,增强技能检测能力,对付存在瑕疵、隐患的汽车及时创造、及时处理,打消个别发卖商企图鱼目混珠的动机。

此外,消费者在买车时也应该倍加小心,多向专业职员请教咨询,以免上当受骗。
同时,消费者一旦创造问题就要及时提出交涉,而不应为了得到三倍高额赔偿而默不作声,就像本期的一个案例一样,消费者明知汽车存在问题而依然购买并利用了一年,其赔偿要求就未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