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王涛驾驶厢式小货车到霍邱县鑫昱汽修厂送货,当卸完货后,王涛将车倒出汽修厂过程中,李铭(2011年2月20日生)在该厂房外通道处玩耍,不慎被王涛货车撞伤,王涛开车将李铭送往霍邱县第一公民医院救治,受害人李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亡。
另查明: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涛因本案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2015年8月31日,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王涛与受害人李铭支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度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丢失60万元,取得被害人支属包涵。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涛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货车过程中,由于轻忽而造成一人去世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过失落致人去世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罚;事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丢失,取得被害人支属包涵,庭审中亦能志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判处。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谈论决定,讯断被告人王涛犯过失落致人去世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潘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