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陈某均系大货车司机。
2021年5月20日15时39分许,二人在长深高速临沭停车区的应急车道内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
在相互推搡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多次将陈某跌倒在地,个中两次陈某后脑勺着地,后二人被他人劝开。
当日15时44分许,陈某在现场阁下的绿化带内去世亡。
经鉴定,陈某系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导致心源性休克去世亡,这次争执、肢体冲突及外伤引起感情激动应系导致其去世亡的诱发成分。

稍微暴力致特异体质者去世亡应若何定性 休闲娱乐

不合

01

第一种见地认为

被告人对被害人履行了故意侵害行为,并产生了致人去世亡的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故意侵害罪的结果加重构成要件,应该以故意侵害(致去世)罪深究其刑事任务。

02

第二种见地认为

被告人具有履行击打行为对被害人造成轻微痛楚的意图,但客不雅观上履行的行为不具有故意侵害所哀求的严重致害性,属于轻微暴力行为,去世亡结果系被害人本身的特异体质所直接导致,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去世亡结果存在轻忽大意的过失落,应该以过失落致人去世亡罪深究其刑事任务。

评析

履行轻微暴力导致被害人跌倒磕碰或者特异体质病发而去世亡的案件偶有发生,但应如何定性,在详细案件处理上存在差异。
笔者认为,精确认定此类案件,大条件是确认暴力行为与去世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则进一步磋商刑事定性问题,如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某在与被害人陈某争执的过程中击打被害人致其特异体质病发去世亡,且从争执开始到被害人去世亡5分钟旁边的韶光里无其他外部成分参与,以是应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去世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应该负刑事任务。
就如何定性问题,笔者赞许第二种不雅观点。

01 因果关系

本案的尸体鉴定见地表明,被害人陈某去世亡缘故原由系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导致心源性休克去世亡,这次争执、肢体冲突及外伤引起感情激动应系导致其去世亡的诱发成分。
由该见地可知,本案被害人的去世亡属于多因一果环境。
去世亡的直接缘故原由是心脏病,而引发心脏病的缘故原由是轇轕后感情激动,以及受外力浸染等导致机体应激反应。
因此,被害人的特异体质是其去世亡的内在缘故原由,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的身体产生应激反应,匆匆发病变心脏骤停而去世亡。

02 生活中的“故意”与刑法上的故意应作差异

被告人在主不雅观上没有造成他人身体器官损伤的故意。
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不雅观点认为如何定性需首先区分故意与过失落,由于故意侵害罪系范例的纯故意犯,过失落致人去世亡罪系范例的纯过失落犯,本案之以是产生争议,缘故原由就在于没有首先确认被告人系故意犯罪还是过失落犯罪,因此只要在主不雅观上进行了确认,案件也就得到了定性,而可以肯定的是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暴力行为并非过失落,因此应直接定性为故意侵害。
笔者不同意此不雅观点。
刑法上的故意侵害常日表现为行为人会积极主动的履行连续的攻击行为,在明知或者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后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故意”则较为随意,行为人因一时抵牾产生冲突导致的推搡、轻微打斗行为,虽然表面上看仍旧是行为人故意为之,但上升到刑法上的故意时则须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定。
行为人若只履行了轻微的暴力行为,并无造成他人身体器官损伤的故意(此即为刑法上的故意),此时基于被害人的特异体质引发其去世亡的结果时,认定为故意侵害(致去世)罪,过于勉强。

03 客不雅观行为反响主不雅观方面

被告人在主不雅观上对被害人的去世亡结果存在轻忽大意的过失落。
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陌生人,无冤无仇,虽然因挪车这一琐事发生抵牾,但双方并无激烈的利益冲突。
二人在争执、推搡中未利用任何工具,被害人倒地后是屁股坐在地上的姿态,在这一姿态下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辱骂并仍要起来打斗,故被告人两次推被害人,致其头部着地,但鉴定见地表明被害人仅头皮伤构成轻微伤,颅骨、颅底无骨折,脑组织无损伤,旁边大脑、小脑均无出血,由此可以判断被害人虽然头部着地,但所受侵害为表皮轻微伤,不构成轻伤后果,也非致命伤。
这表明被告人对被害人无刑法上的侵害故意。
在被害人倒地不起后,被告人立即拨打了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并采取胸部按压、人工呼吸的办法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施救行为。
这表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去世亡后果存在因轻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落。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灵魂,相对而言,情理就可以理解为"大众年夜众对事宜的一样平常性判断。
尤其在此类“多因一果”特色的案件中,造成危害后果的成分常日较为繁芜,但直接导致被害人去世亡结果的成分系其自身存在的疾病,加之行为人的主不雅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危害结果发生后迅速报警并积极施救,因此,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上理应符合公众年夜众的一样平常认知,以过失落致人去世亡罪定罪惩罚更能得到社会的认同。

作者:张东亮

转自:临沭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