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涌现故障,在发卖公司维修时支付了4415元,在普通修理店修理却只花费了50元。
本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柄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公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近期该院审理的消费者维权范例案例。
消费者由于汽车仪表板故障到汽车发卖公司维修时,遭遇过度维修而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汽车发卖公司存在敲诈行为,依法讯断其向消费者赔偿3倍丢失。

2012年8月,苗某某在新疆某汽车发卖公司购买汽车一辆,2016年10月,汽车的仪表板涌现故障,后苗某某重新疆伊宁市驾车前往乌鲁木齐市,将车辆交至汽车发卖公司处检修。
公司事情职员口头奉告苗某某,汽车发卖公司不具备干系维修技能,只能改换新的仪表板总成,后改换仪表板总成,苗某某向汽车发卖公司交纳材料费及工时费共计4415元。
在此过程中,汽车发卖公司未就车辆干系检测维修事变或必须改换仪表板总成的情形对苗某某进行书面奉告。
2017年3月12日,苗某某将改换的旧仪表板总成带至伊宁市一家汽车电器修理店检测,经维修人拆解检讨,系数据丢失故障,修理完毕后,苗某某支付修理费50元。
后苗某某向乌市新市区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汽车故障遭遇过度维修 存在敲诈行为法院判发卖公司3倍赔偿 汽车知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发卖公司在对苗某某送检车辆检测后应该将仪表板总成涌现何种故障的真实情形奉告,让苗某某知晓仪表板总成破坏的详细缘故原由后,使苗某某对仪表板总成是否进行维修或者换新作出自主选择;但汽车发卖公司未向苗某某进行充分示明,未尽到合法的奉告责任,勾引苗某某缺点的理解为仪表板总成无法再进行修理,只能通过改换新的仪表板总成,方可正常利用,不正当的增加了苗某某的维修本钱,汽车发卖公司向苗某某供应做事过程中存在敲诈行为,危害了苗某某的合法权柄。
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讯断:汽车发卖公司赔偿苗某某的丢失13200元(4400元×3倍);驳回苗某某的其他诉讼要求。
汽车发卖公司不服,上诉至乌市中级公民法院,乌市中级公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以案释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三倍。
过度维修是消费者常常碰着的难题,纵然定点维修部亦会以各类情由“一换了之”,即大略又挣钱,明明小毛病,做成大手术,让消费者苦不堪言,维权时因已修睦,又面临举证难。
此案中仅是仪表盘上的仪表总成数据丢失,厂家直接换掉仪表盘,显属过度维修。
厂家如不能对原有仪表盘维修,应向消费者奉告,让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即明明白白消费。
通过本案提醒有关厂家,维修要合理,凡事要奉告,这样也能减少轇轕,促进和谐社会培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