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完毕后,维修中央为车主送车是再平常不过的操作,但如果送车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件,任务该由谁承担呢?3月15日,从成都邑青羊法院获悉一起案件,发生事件后,车主再次向保险公司哀求理赔,保险公司拒赔。
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求得到法庭支持。

2021年9月30日,李某从成都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
条约所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有一条规定:“在上述保险任务范围内,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缘故原由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丢失和用度,保险人均不卖力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环境之一者:3.竞赛、测试期间,在业务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车修完维修店在送车途中又发生事件 车主若何维权 汽车知识

2022年4月,李某因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件,将车辆交给成都某汽车修理公司维修。
后案涉车辆维修检测完毕,李某委托该汽修公司将车送至指定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件导致车辆再次破坏。

交管局出具《道路交通事件认定书》,认定该汽修公司员工谭某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汽修公司员工谭某负事件全部任务。

李某便再次委托该汽车修理公司维修,并就案涉车辆发生的事件,向成都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报案。
保险公司则以案涉车辆发生的事件丢失不属于保险任务赔偿范围为由,作出拒赔关照书。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案涉保险事件是否属于保险条约约定的保险人免责环境,首先要确定案涉车辆是否去修理厂进行维修。
从事件发生后被告对修理厂员工所作讯问笔录可知,案涉车辆因发生交通意外到修理厂进行维修,事件发生当天,维修检测完毕,原告委托该公司将车运送至指定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件。

其次要确定事件发生时是否属于维修期间,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付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有争议的条约条款,应该按照常日理解予以阐明。

按照常日理解,案涉交通事件发生在公共道路,并不属于普遍意义上的业务性场所,而且发生事件时,案涉车辆已维修完毕,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件认定书(大略单纯程序)》也已载明发生事件的缘故原由系未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并非车辆本身的问题,不属于保险条约约定的免责环境。
法院对李某哀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用度15.8万元的诉讼要求予以支持。
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近期,成渝金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用度酬谢。
报料微信关注:ihxdsb,报料QQ:338640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