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车祸意外

竟酿成二去世二伤的惨剧

把车借给同伙竟被告上法庭还赔了8万原形太唏嘘  第1张

而且都是未成年人

最小的才15岁

近日

翔安法院审理了一起分外的案件

都好好看看吧!

借车给朋友,发生惨痛车祸

蔡某(13岁)

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女式踏板车)

购车后

蔡某没有给摩托车上牌

也没有买保险

一天

黄某(16岁)向蔡某借了这辆摩托车

并交由许某(16岁)驾驶

许某驾车载着

唐某(15岁)、钟某(15岁)

以及黄某外出

唐某蹲在前面的踏板上

钟某、黄某则依序坐在许某后面

切切没想到

因未把稳不雅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形

许某驾驶涉案摩托车

撞上停在道路应急车道上

(系属占道停车)

的重型厢式货车

事件造成许某和唐某当场去世亡

钟某和黄某受伤

及两车不同破坏的后果

经交警部门认定

许某负事件紧张任务

重型货车驾驶员负事件次要任务

唐某、钟某及黄某不承担事件任务

经鉴定机构鉴定

涉案摩托车灯光系、转向系及制动系

均符合安全状态哀求

事后

唐某家属与承担次要任务的货车一方

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

由货车一方按照30%的

赔偿任务予以赔偿

因与承担事件紧张任务一方

关于赔偿问题协商不成

唐某家属遂将许某监护人

蔡某及蔡某监护人、黄某及黄某监护人

涉案摩托车行告上法庭

车主也要承担任务,赔偿8万

那么问题来了

摩托车车主蔡某以及其他干系职员

是否应包袱任务呢?

据理解,蔡某在明知黄某系未成年人、无驾驶资格的情形下,仍将买来的无牌车辆出借给黄某利用;黄某明知许某系未成年人、无驾驶资格的情形下,仍将自己借来的无牌车辆交由许某驾驶。
蔡某、黄某对涉案车辆均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与把稳责任,对本次交通事件的发生均有差错,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任务。
蔡某、黄某均系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任务。

唐某系无偿搭乘许某的摩托车,且明知许某系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车辆超载,并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形下仍搭乘许某驾驶的摩托车,同时唐某蹲在驾驶员许某座位前的脚踏板上让许某驾驶,客不雅观上阻挡了驾驶员的视线及妨碍了许某的驾驶,造成自身死亡的危害后果,唐某亦存在一定的差错,依法应减轻许某答允担部分的赔偿任务。

关于涉案摩托车行的赔偿任务。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未成年人或者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人不能购买摩托车, 蔡某购车后,摩托车行已无法实际掌握、支配该车辆,其交付车辆的行为并不一定导致发生本案交通事件,摩托车行向蔡某卖车的行为与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摩托车行具有相应的售车资质,涉案摩托车经考验为合格车辆,摩托车行在本起事件中没有差错,不应承担赔偿任务。

综合以上情形

终极法院认为

对付许某答允担的

紧张赔偿任务(70%)部分

以许某、蔡某、黄某、唐某

按6:1:1:2任务比例

承担任务为宜

根据法律规定

法院判处许某的监护人

赔偿唐某家属52万余元

蔡某及其监护人

赔偿唐某家属8万余元

黄某及其监护人

赔偿唐某家属8万余元

法官提示:

根据民法典规定,发生交通事件造成危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危害的发生有差错的,答允担相应的赔偿任务。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碰着朋友借车的情形,那么借车给别人须要把稳些什么呢?

1.机动车存在毛病,不能借。

2.驾驶人没有相应驾驶资格,不能借。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牵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不能借。

以是说

车子外借一旦发生意外

不仅是车主

连同乘车人都要承担任务

实在类似的案例并非少见

此前在全国多有发生

以是

不管是摩托车、汽车、电动车

.....

爱车出借

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惹上麻烦就后悔莫及

不仅如此

借车时务必要把稳以下三点

真是太主要了

↓↓↓

01

检讨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屈衡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担保车况良好,不存在驾驶毛病。

02

确认借车人是否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是否饮酒,有没有服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等,如果车主知道借车人有以上情形应该谢绝借车。

03

查验借车人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担保借车人的驾照准驾的车型与所借车辆同等。

来源: 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