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惩罚决定书文号
京丰市监惩罚〔2023〕43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峰车汽车维修中央
行政相对人种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10106MA7NFXHR1H
工商注册号
110106605348429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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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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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迹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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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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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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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张小峰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法事实
2022年8月23日、2022年9月29日,当事人从聚豪康(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购入台铃M511L-G,型号为TDT1244Z电动自行车2辆,购入台铃小金钻-G,型号TDT1288Z 电动自行车2辆。后分别对型号为TDT1244Z、型号TDT1288Z 各1辆电动自行车加装小脚踏用于发卖。2023年4月25日,司法职员对改装车辆予以抽样送检,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考验研究院考验,上述改装车俩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能规范》标准哀求。同时,经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央有限公司复函,确认改装电动自行车与认证时不一致。型号TDT1244Z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1799元/辆,发卖价2099元/辆,型号TDT1288Z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3199元/辆,发卖价3499元/辆,改装车辆货值金额5598元。
惩罚依据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惩罚种别
罚款
惩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惩罚如下:罚款:4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造孽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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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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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决定日期
2023-06-16
惩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6-06-16
惩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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