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这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修理业的治安管理,全力保障机动车修理企业的合法权柄,确保全市机动车修理业规范有序,公安机关特向广大机动车修理业经营者发放《致全市机动车修理业经业务主一封信》,提醒全市机动车修理业经营者要依法依规经营,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致全市机动车修理业经业务主的一封信各经业务主:
你们好!
为保障公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运营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掩护社会大局稳定,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出租汽车行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为全力保障机动车修理企业的合法权柄,深入推进这次专项行动,公安机关提醒广大机动车修理业经营者,必须做好如实登记传输事情:
(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登记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
(三)登记修理项目(事件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四)登记送修韶光、收车人姓名。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车辆时,创造下列可疑情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证明、证件有变造、假造痕迹的;
(二)送修车辆与机动车行驶证不符的;
(三)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有改动痕迹或车辆有其他明显改动、毁坏痕迹的;
(四)送修人哀求变动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
(五)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
(六)交通闹事逃逸嫌疑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形。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改装、拼装、倒卖;
(二)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而改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
(三)变动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
(四)回收报废机动车;
(五)造孽拼(组)装汽车、摩托车;
(六)明知是交通闹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机动车修理业经营者,要遵纪遵法,依法经营,如创造无牌、无证、假造车辆手续和违规进行修理的车辆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电话举报,公安机关对查实的重大线索举报人将给予相应的褒奖。
广大经业务主们,让我们共同努力,确保全市机动车修理业康健、有序、规范发展,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感激您的支持和合营!
沈阳市公安局
201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