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事件挂靠公司吸收车损赔款

2018年,张某与某货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将张某自行购买的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挂靠期间为3年,在营运期间保险用度由张某承担,挂靠公司卖力统一办理车辆保险等事宜。
2019年,在该车经营过程中,张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件,车辆严重破坏。
事发后,挂靠公司向保险公司提报了有关的理赔材料。
在此期间张某去修车,并自己支付了修车费,但是却迟迟没收到赔偿款。
张某到保险公司理解后得知,保险公司已经将该车车损理赔款10万元转至该挂靠公司名下。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件 车损理赔款归谁  第1张

挂靠公司拒不返还 挂靠人起诉

得知这一后,张某便找到挂靠公司协商,但挂靠公司称根据挂靠协议由于保险费是公司给垫付的,不须要返还。
经张某多次追要,公司仅给付3.5万元。
无奈之下张某将挂靠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保险理赔款及利息,但该公司仍以保险费是公司给垫付为情由不予返还。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对保险费是公司垫付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车辆无论谁投保都是有帐的,哀求挂靠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垫付多少保险用度。

构成不当得利 挂靠公司返还车损理赔款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查挂靠公司提交垫付保险用度的明细和有关证据,终极只认定了个中的2.5万元。
对其它款项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车辆事件发生后张某自行支付用度维修车辆,该车车损理赔款便是为车辆丢失所支付的款项,该当归挂靠人所有,挂靠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法院遂讯断返还。
个中,对付被告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了商业保险并缴纳了2.5万元的投保费,原告应该将被告代垫的投保费支付给被告,该用度应予扣除。
根据查明的有关事实,法院终极讯断被告挂靠公司返还原告张某4万元,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也一并返还。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轇轕,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丢失的事实产生的轇轕。
日常生活中,不当得利轇轕常常发生,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即便已为既成事实,受益人仍应该将不当利益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儿,不是自己的财产千万不能要,否则不仅要依法返还,还有可能承担利息、赔偿丢失。

来源:青岛市黄岛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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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