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极,法院认定这辆二手车的发卖公司行为构成敲诈,讯断返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合计153.2万元,公司老板承担连带了债任务。
二手车电瓶没电,原来是里程造假导致
2020年9月,陈某从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轿车,价款38.3万元,用车时却创造车辆里程表被调低。
陈某称,2021年9月其用车时创造电瓶没电无法启动,于是将车辆送修。维修厂在排查泄电缘故原由时,创造车辆仪表盘内放置了用于屏蔽车辆行驶里程的线缆,实际里程数9万多公里,安装线缆则变为5万多公里。该车辆里程表被调低4万公里,加装的线缆导致车辆泄电。
他认为,该公司向其供应虚假信息,遮盖车辆真实情形,影响其作出判断和决定,构成消费敲诈。
于是,陈某起诉至吴中法院,哀求撤销购车条约、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车辆价款,合计153.2万元,且哀求该公司唯一股东蒋某承担连带了债任务。
发卖是老板个人行为?法院:后果由公司承受
在法庭上,汽车贸易公司辩称,其并非条约当事人,不应承担相应任务。
被告蒋某则辩称,涉案车辆系其向其他经销商购买,并无证据显示案涉车辆存在调表情况或调表系其所为,其未进行调表。里程数偏差不等同于重大瑕疵,不能以此撤销条约。其虽是公法律定代表人及股东,但案涉车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平时由其个人利用,与公司无关。原告与其个人之间的交易,不应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规定。
据先容,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否受到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调度是该案的一个争议焦点。
关于交易主体,法院认为,车辆转让协议中虽然具名人是原告和蒋某,但蒋某系其公法律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该公司经营事变包括二手车经销,蒋某向原告出售案涉车辆时,系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应由汽车贸易公司承受,故本次交易主体应为原告和该公司。
讯断:行为构成敲诈,支付三倍赔偿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汽车贸易公司及蒋某是否构成发卖敲诈?
对此法院认为,蒋某作为二手车从业职员,具有专业知识,对里程数有无修正应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且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其出售车辆前理应对所发卖车辆的状况进行核查,并如实奉告原告。
案涉转让协议虽未约定行驶里程,但二手车行驶里程数是反响车辆状况、影响车辆价格的主要成分,直接关乎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该公司未能供应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调表情况与其无关,未向原告真实全面得供应车辆信息,导致原告决定购买调表车辆,该行为构成敲诈。
终极,吴中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车辆转让协议书》,原告返还案涉车辆,被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38.3万元,并支付赔偿款114.9万元;被告蒋某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了债任务。
据先容,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在法院居中协商下,双方达成判后和解。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选择正规交易市场认证商户的认证车源,哀求发卖者签订详细的书面条约,明确车辆车龄、实际里程、紧张配置等信息,并仔细查验车辆。如若创造信息不符、协商不成,可利用法律武器掩护自己的合法权柄。
扬子/紫牛新闻 万承源 通讯员 陈俊生
校正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