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牡丹江市中级公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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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事件受损
免不了要送去维修
可是
维修结束后
车主却创造
车辆改换的部件竟然是
别的车辆换下的旧部件
……
案情简介
前段韶光,车主佟女士的车辆因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失落控撞上护栏,受损严重,只能送到4S店进行修理。由于修理工期较长,佟女士只好将车辆留在店里。车辆修睦后,佟女士将车辆取回,可是,在后续利用过程中,却创造车辆旁边前大灯外不雅观不一致。佟女士便找到4S店的事情职员讯问,不料却意外得知自己车辆改换的车架总成竟是旧件,于是向4S店的卖力人讨要说法。因双方沟通未果,佟女士向爱民区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佟女士申请对4S店为其改换的配件是否为旧件、是否为原厂件、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车架总成确系旧件,旁边前大灯虽是原厂件,但4S店却未按原设计哀求进行改换安装。经审理,法院认为4S店为佟女士车辆改换旧件的行为存在敲诈,应按配件款三倍予以赔偿,而车辆的右前大灯未按原设计哀求改换安装,且4S店未供应该配件的合格证,故4S店应按配件原值进行赔付。终极,法院依法讯断4S店赔偿车主佟女士配件款及鉴定费合计62830元。4S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经法官调度,双方达成调度协议,4S店赔付佟女士50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车主佟女士将车辆送至4S店进行维修,4S店理应为其改换原厂全新的汽车配件,经鉴定,4S店为案涉车辆改换了旧件,存在敲诈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按三倍予以赔偿。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发生产品任务轇轕时,消费者应该把稳保管以下有效证据:一、反响法律关系主体的证据,如购物票据、发卖小票、网络购买记录、客服谈天记录等电子票据;二、反响质量问题存在的证据:如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外包装、照片、考验鉴定报告;三、能够证明经济丢失情形的材料:如丢失清单、票据、现场勘验记录,其余还要把稳尽可能保管留存好上述证据的原件,以便掩护自己的合法权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