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对每名从业职员疫情期间去向(前14天)及康健状态、48小时内核酸检测等情形逐一排查,康健码、行程码和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均应正常方可复工。
(二)拟规复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从业职员居住地应为戒备区(含无疫小区)。
(三)对拟规复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消杀。
(四)机动车维修从业职员做好个人防护,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手套;对维修车辆内外部进行消毒;接管康健监测,每两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逐日早晚各丈量一次体温,有发热、乏力等疑似症状,或检测结果非常时,立即停滞事情并按哀求就诊,同时企业停滞维修作业,向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五)查验托修人4日内核酸阴性证明、康健码及丈量体温,托修人应主动合营。如创造托修人发热等非常情形,立即报告企业,合营移交卫健部门采纳相应方法;对不合营出示“两码一测”及不规范佩戴口罩的托修人,可谢绝供应做事。
(六)禁止为红、黄码职员维修车辆。
(七)托修人维修期间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利用微信、支付宝等无打仗办法支付修理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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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姜忠孝
作者:吉林日报全媒体 任胜章 刘佳雪
编辑: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