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2014年7月22日,当天突降暴雨,原告霍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途经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三门峡管理处经营管理的郑卢高速与三淅高速连接大桥,行驶至拐弯时,因桥面积水较深,导致其车辆结束于桥面积水中。
车辆结束后由于桥面排水不畅,水位不断升高,后淹至车辆发动机,导致发动机进水故障。
事件发生后,霍某报警并联系拖车,交警与拖车职员到达现场后,将车辆拖至灵宝市鸿途汽车养护中央,后转至洛阳豫德宝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维修,其间花去车辆维修费53067元、拖车费2000元,共计55067元。
原告霍某哀求被告赔偿这些丢失。
而被告认为霍某的丢失是由于其自身严重差错造成的,与被告的经营管理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况且突降暴雨是自然磨难属于不可抗力,依据侵权任务法的规定被告不应承担当何赔偿任务,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桥面积水致车辆受损找谁说事  第1张

结果

近日,三门峡市灵宝公民法院审理后,综合原、被告的差错情形,讯断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三门峡管理处答允担原告霍某丢失55067元的40%即22026.8元。

法理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差错侵害他公民事权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三门峡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该为客户供应安全、畅通的路面条件,其未尽到管理人的把稳责任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已构成不作

为的侵权行为,答允担相应的危害赔偿任务。
而原告霍某在通畅时,未不雅观察路面情形,车辆速度过高,导致车辆陷入水中发生事件,对事件的发生应该负紧张任务,因此应该减轻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三门峡管理处的任务。
被告辩白本案系自然磨难造成,其没有差错,原告的危害与其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该对公路沿线举动步伐进行日常检讨、掩护,担保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能状态,为通畅车辆及职员供应优质做事。

到公路破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件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环境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该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举动步伐,并在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举动步伐予以公告。
被告未供应安全的路面条件,其没有对积水路面采纳有效方法进行排水,打消隐患,担保畅通安全,有其自身技能毛病的缘故原由,其余其没有在该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予以提示,以避免发生事件。
因此,原告哀求被告进行赔偿,情由正当,其合理丢失予以支持。
(王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