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冠)环罚〔2024〕1-10号

当事人名称:冠县昌隆汽车燃料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

不正常运用油气收受接收装配山东冠县昌隆汽车燃料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被罚2万 汽车知识

投资人: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EXHK5X2

地址:冠县东古城镇北么庄村落北309国道南侧

2024年4月2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山东恒量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冠县昌隆汽车燃料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1#、2#和3#加油枪气液比进行了检测,据2024年5月6日山东恒量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C2400426002HZB)显示,你加油站1#加油枪气液比为0.25、2#加油枪气液比为0.78,3#加油枪气液比为1.06。
你站1#、2#、加油枪气液比超出《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气液比限值范围(限值范围为1.0-1.2),检测结论气液比不达标。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常利用油气回收装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4月2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讨(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山东恒量测试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5月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C2400426002HZB)和《油气回收系统检测原始记录》各1份,证明你加油站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现场检测及气液比超出限值范围的情形;

2、2024年5月7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讯问笔录和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投递回证各1份,证明你加油站基本情形和向你加油站投递检测报告的情形;

3、《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1份,证明你加油站气液比应遵守的标准规定的限值范围;

4、委托方(甲方)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乙方)山东恒量测试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社会环境监测做事委托书扫描件1份,证明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将聊城市部分加油站干系项目的环境检测事情委托给山东恒量测试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形;

5、山东恒量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副本扫描件1份、内部检测职员上岗证证书(刘涛、刘岩)各1份,证明山东恒量测试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形、和检测职员的身份和资格;

6、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恒量测试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关照((2022)鲁市监许函字第0299号)和考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副本(证书编号:191521110222)扫描件各1份,证明山东恒量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具有的检测资质;

7、冠县昌隆汽车燃料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业务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投资人曹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加油站的基本情形和投资人的身份;

8、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么子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变;

9、司法职员的司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司法职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加油站不正常利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公司、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利用”的规定。

2024年4月26日检测结束后,检测职员奉告了你加油站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你加油站采纳了停用、维修等方法,并委托山东中发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你加油站改正了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2024年5月2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讨(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资料、2024年5月21日你加油站委托山东中发检测有限公司对1#、2#和3#加油枪气液比进行了检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FJC(2024)第1313号)各1份,证明你加油站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以《行政惩罚事先奉告书》(聊(冠)环罚告〔2024〕1-10号),奉告你加油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你加油站在规定韶光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投递《行政惩罚事先奉告书》(聊(冠)环罚告〔2024〕1-10号)和投递回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惩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你加油站不正常利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的惩罚金额进行了打算(打算公式、打算过程见附件),据查,所需各项裁量成分、剖断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剖断标准为已安装并利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的,裁量等级1;

2、违法行为持续韶光的剖断标准为不敷1个月,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改动裁量表中各项改动成分: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合营调查情形的裁量因子为依法合营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4月2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讨(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山东恒量测试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5月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C2400426002HZB)和《油气回收系统检测原始记录》各1份,证明你加油站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现场检测及气液比超出限值范围的情形;

2、2024年5月2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讨(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资料、2024年5月21日你加油站委托山东中发检测有限公司对1#、2#和3#加油枪气液比进行了检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FJC(2024)第1313号)各1份,证明你加油站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3、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文件和冠县昌隆汽车燃料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职员花名册各1份,证明你加油站规模情形;

4、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冠县昌隆汽车燃料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环境信用记录查询截图,证明你加油站2年内违法次数情形;

5、冠县昌隆汽车燃料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不正常利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惩罚金额打算公式和打算过程,证明你加油站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公司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利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惩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8专项惩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改动裁量表,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子、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成分,遵照公正、公道、过罚相称、教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惩罚:

罚款贰万元整。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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