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7日,许某某将自己驾驶的长安牌汽车停放在李某经营的汽车装饰店门前的辅路上,李某认为该车停放位置遮挡了自己的店面,影响了买卖。
在与许某某沟通无果的情形下,趁其离开之际,李某对该车轮胎动了手脚。
随后,许某某在驾车返回途中,听到车辆发出异响,经检讨创造,该车右前轮四颗固定轮胎的螺母被卸去三颗,疑惑是李某故意为之,驾车返回原地并拨打电话报警。
处警职员到场后,李某对自己拆卸许某某车辆轮胎固定螺母的行为招供不讳,并现场将拆卸的螺母予以重新安装。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情节显著轻微,不须要深究刑事任务”为由,不予备案。
派驻审查室在排查中创造该案,遂启动了备案监督程序。

卸下轮胎固定螺母险酿大年夜祸 派驻审查立案监督彰显担当  第1张

经审查,李某作为具有机动车驾驶履历、维修知识的成年人,主不雅观上应该知道汽车轮胎固定螺母对车辆行驶安全的主要性,其拆卸三个固定螺母后,该车在行驶过程中无法将汽车车轮轮毂和车轮紧固地连接为一体,会引起车轮松脱,车轮飞出,导致汽车转向系失落灵和制动系失落控翻车,严重的还将引发重大交通事件。

“非常危险。
”承办审查官称,“许某某如果没有及时创造轮胎存在的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
李某履行毁坏汽车的行为,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只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他的行为已涉嫌毁坏交通工具罪。

鉴于此,承办审查官认为公安机关对涉案嫌疑人李某不予备案是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当适用,并向公安机关制发了《哀求解释不备案情由关照书》。
接到关照后,公安机关于2022年2月25日对此案作出了备案决定。

编辑:侯玉涵

审核:狄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