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的一天,原告姜女士驾驶其所有的车辆在通州区某检讨站排队通过时,被后面行驶的白色小轿车追尾。闹事车辆的乘车职员当即下车查看原告车辆受损情形后,表示认可全责并承诺给姜女士修车,但因其焦急送人去火车站,要求姜女士不要报警。
随后应闹事车车紧张求,姜女士通过4S店维修职员自行核算修车费共计800元。但闹事车车主坚持认为该800元维修费过高,谢绝赔偿。
姜女士无奈拨打122报警,经交管部门认定,闹事车车主王女士在该次事件中负全责,但王女士仍谢绝赔偿姜女士的修车费。姜女士气极,遂诉至法院,哀求王女士除赔偿其修车费800元外,还另赔偿其因处理这次事件产生的交通费、邮寄费、通话费、车辆贬值丢失及精神丢失费等用度共计1万余元。
王女士辩称,事件发生时,车辆的通过速率极慢,两车虽发生了轻微打仗,但打仗部位都没有明显剐蹭、掉漆及凹陷的痕迹。
王女士在事件发生后也第一韶光得到了姜女士的包涵,并达成了私下办理的口头协议,但在后续电话沟通中,姜女士溘然将索赔额提高至800元,后续又提高到1500元。虽经交警居中折衷多次,双方仍无法达成一存问见,且保险公司以两车撞击痕迹不吻合为由,不予以定损,并谢绝赔付。
此外,姜女士维修项目包括车辆检测及前保险杠的维修。因此王女士有情由疑惑姜女士所谓八百元维修用度的支出远远超过了侵权行为造成的丢失范围,因此应该减少其修车费,至于其主见的其他丢失,都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驾驶机动车追尾姜女士驾驶的车辆,王女士负全部任务,因此其应对姜女士因本次交通事件导致的合理丢失承担相应的赔偿任务。但根据姜女士供应的维修明细、双方当事人见地及实际情形,其维修项目中除前杠用的膨胀铆钉配件外均为合理支出,修车费共计750.16元应由承保王女士车辆的某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姜女士主见的其他丢失均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讯断投递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讯断已生效。
法官提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数量不断增多,行车轇轕案件亦呈现多发趋势。对付机动车之间发生的轻微剐蹭或追尾等事实清楚、损伤程度轻微的交通事件,建议当事人自行协商并快速处理,避免占用道路资源,也避免由此引发诉讼。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发生的是事实清楚的追尾事件,车辆危害程度不高,修车费用相对也较少。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尽快将事件处理完毕,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双方当事人除仍需履行其干系责任之外,还需承担诉讼本钱及其他社会本钱,也不利于节约法律资源。
另须指出,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一定要谨慎驾驶、文明行车。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事件既已发,妥善办理它。
文/北青-北京头笔 叶婉 通讯员 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