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张某一驾驶范某所有的小客车与巴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件,范某车辆严重受损。

巴某驾驶的大货车登记车主为张某二,实际车主为赵某
巴某系赵某雇佣的司机,赵某所有的大货车系从张某二处所购买,尚未过户。

3万元的车花12万修理超出部分不能获赔 汽车知识

事件发生后,大兴区交通支队认定巴某负全责。

范某受损车辆的注册韶光为2003年10月27日,系其于2015年3月在某二手车市场以4.2万元的价格买来的。
然而,范某主见因本次事件产生修理费12.42万元、拆解费5000元,并提交相应发票、维修清单予以证明。

经某保险公司申请,大兴区法院委托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范某车辆代价进行评估,得出的代价为:该车在交通事件发生前的市场代价3.1万元。

据此,保险公司提出,因赵某的车辆未及时年检,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环境。
同时,其认为范某的车辆修理费过高,已经超过车辆当时代价的4倍,应该报废,根本不具备维修的代价。

由于不能就赔偿达到同等,范某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闹事大货车主见某二及赵某,哀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车辆修理费、车辆拆解费共计12.92万元。

法院讯断

大兴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虽主见被告赵某的大货车未年检属于保险免赔范围,但未充分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相应的奉告责任,故不采纳该见地。
同时,原告范某有权选择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或报废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这次事件中范某的车辆维修费远远超出其当时市场代价时,如何确定维修用度的合理范围。

根据评估报告书及范购买车辆的价格,原告范某主见的车辆维修费是事件发生时该车辆市场代价的4倍多,远远超出其购买时的车辆代价,属于自行扩大丢失。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事件发生前车辆的市场代价、购买价格、维修费数额、保险公司拒赔等成分,酌情支持维修费40300元。

范某不服讯断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法官提示

大兴区法院庞各庄法庭审理本案的法官指出,此案涉及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当车辆受损严重时,究竟应修理还是报废?

实践中,在车辆受损严重时是否必须报废应由车主决定。
一样平常情形下,发生交通事件后,如果一方车辆受损较为严重,保险公司每每会在定损后建议按报废处理。
而法律规定 “破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该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车主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在车主选择维修时,修理厂一样平常会给出预估的维修用度。
此时,车主应综合考虑原车代价、利用年限、维修用度等成分后确定是否维修。

本案中,只管车主花费超出车辆市场代价4倍的用度维修该车,那是其依法做出的自由选择的权利。
可是,在赔偿时同样要依法进行,闹事者只能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维修用度,超出部分则由车主自行承担。
这样做,既填补了车主的合理丢失,又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符合公正原则。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