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了一起

共享单车事件引发的

夫妻骑一辆车撞伤白叟被索赔11万元 法院共享单车公司无需担责  第1张

后续赔偿轇轕案件

老人状告三方 哀求赔偿11万余元

2021年5月,小吴骑行共享单车载着妻子小刘行驶在大姚县一条非机动车道上,不料与前方步辇儿的王老太发生擦碰,造成老人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吴负全责。

经医院诊断,王老太为左内、外、后踝骨折,腰部挫伤。
经法律所鉴定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须要1.2万元。
王老太住院期间,小吴垫付了11015.4元的医疗费,照顾护士了王老太2天,并支付了住院炊事费。

之后,小吴和王老太因后续赔偿款应由谁支付发生不合。
于是,王老太将小吴、共享单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大姚县法院,哀求三方共同赔偿医疗费、炊事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照顾护士费、伤残赔偿费、精神丢失费等共计11万余元。

共享单车公司履行了奉告责任

不承担赔偿任务

庭审过程中,王老太认为,小吴对前方行人动态不雅观察不周,且违规载人,负事件全部任务。
小吴表示,事件发生时,他骑行的共享单车已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任务险,王老太的合理经济丢失应该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任务限额内先行赔偿。

共享单车公司则表示,公司投放的每一辆车,均在车把手位置和后车轮盖位置显著标识了“禁止骑车载人”。
小吴作为成年人,忽略用车提示,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危险载人骑行并导致危害后果,小吴应该为违法行为担责。
同时,公司为用户缴纳了保险,该当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任务。

大姚县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是涉案共享单车的第三者任务险保险人,因此应在保险限额内对王老太的经济丢失承担赔偿任务,别的部分由小吴赔偿。
共享单车公司与小吴之间属于租赁条约关系,公司作为共享单车的所有人,已按双方的约定将合格车辆交由小吴利用,且已履行了干系的提示、奉告责任,因此对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差错。
以是,该公司对王老太的伤后经济丢失依法不承担赔偿任务。

终极,法院讯断由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任务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王老太伤后经济丢失10000元,小吴赔偿68477.66元。

庭审后,在承办法官的积极协商下,小吴和王老太达成实行和解协议。
目前,全部赔偿款已履行完毕。

:董建楠

通讯员: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