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与被告宋某2003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生养一子小宋。2016年,秦某与宋某因感情反面协议离婚。为了给小宋更好的生活环境,离婚时双方约定,小宋由宋某抚养,秦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然而自宋某与秦某离婚后,小宋一贯跟随母亲秦某生活,宋某外出打工,对小宋也不管不问。秦某与宋某协商,宋某便答,我不在外挣钱,怎么养孩子?秦某认为,宋某既不照顾孩子,自己还要每月支付给宋某500元抚养费,实在是无法忍受,哀求法院讯断小宋由她抚养。
庭审当天,秦某供应了离婚协议书作为证据证明当初的约定,另供应了小宋亲笔信,证明小宋想与母亲秦某共同生活的意愿。宋某当庭辩称,秦某已经有了男朋友,也无法全身心的照顾小宋。且自己乐意回舒城,一边事情一边照顾小宋。
法官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割断,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应充分考虑对其有利的发展环境,秦某和宋某均有稳定收入,都可以给小宋供应良好的生活条件。本案中,小宋已年满10周岁,也应充分考虑小宋的见地。终极在承办法官的调度下,双方达成协议:小宋由母亲秦某抚养,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小宋年满18周岁。(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