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理解,去年,阿兰在鞍山市从事装修事情,她卖力往楼下扛木板等废物。
当天上午约10时许,阿兰从装修房屋的寝室窗户往楼下抛掷废物,将该户房东砸伤。
法院审理认为,阿兰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惩罚金5000元。

但同为被告的装修设计公司认为自己公司与阿兰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本案赔偿任务。
公司只与案外人也便是包工头大伟存在长期劳务发包承包关系。
本案中,公司将案涉户装修劳务事情依老例发包给大伟,由大伟临时雇佣劳务职员参与事情,以是自家公司只对大伟结算劳务承包用度,大伟雇佣劳务职员以及事情内容分配均与本公司无关。
而且阿兰从高空抛物砸伤原告,系故意行为、个人行为,与本公司无关。
包工头大伟对阿兰分配的事情任务是“向楼下扛木板”,而不是抛木板,阿兰故意将木板从高空抛出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雇佣行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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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危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任务……。
本案中,房东系因阿兰高空抛物造成侵害,应该由阿兰承担侵权任务。
阿兰高空抛物行为系其主不雅观故意,并非受到装修设计公司或其他人的指示而为,阿兰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故对房紧张求装修设计公司承担赔偿任务的诉讼要求不予支持。

来源:鞍山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