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条约先容
汽车租赁条约是出租人(乙方)与承租人(甲方)依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人(乙方)与承租人(甲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等订立的条约。
条约条款内容:
1、卖力车辆的二级保养及年检。
2、卖力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辆供应的保险产品。
3. 监督租赁期间车辆的利用情形。
4、租赁期间,租赁车辆发生事件,乙方应帮忙处理事件。
5、向承租人供应的租赁车辆技能状况必须良好,各项证件及用度支付凭据必须完好。
签订租车条约把稳事变:
1、租赁期间,您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法令,安全驾驶,禁止酒后驾驶。因酒后驾驶、违法违纪、违规驾驶而引起的民事法律任务,以及给甲方造成的经济丢失,由您自行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卖力车辆的日常保养及小修理,若日常保养及小修理时需改换零部件,须事先征得甲方赞许。
3、租赁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不得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驾驶人驾驶。
4、承担车辆租赁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差额等用度。
5、租车时需出具合法有效的包管书及包管人的有效包管文件。
6、发生交通事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任务人承担,并承包管险公司赔偿甲方及修理期间车辆租赁用度后丢失的不敷部分。
7、若租赁车辆利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件,请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关照甲方帮忙办理问题。
8、如您须要续租车辆,须在本条约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条约期满未办理手续,或过时三天(含三天)未归还车辆的,除应支付过时租金外,还须支付过时租金%的违约金。超过三天未向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的,承租人应向有关部门报告,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用度由承租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