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4月17日,陈某为其所有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4月16日。2014年2月10日,该车辆发生交通事件,造成第三人受伤、车辆受损。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驾驶失落误是是造成事件的根本缘故原由,负事件全部任务。2014年2月12日,法律鉴定机构对该车辆的技能性能、车况和外表撞碰刮擦痕迹进行了考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事件前,车况良好,各部机件、灯光装置完好有效,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能条件》。 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载明考验有效期至2014年1月,陈某过时年检,该车实际年检韶光为发生事件后的2014年2月28日,经考验合格。 陈某赔付第三人医疗费等丢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对任务免责条款已履行了奉告责任,依据任务免除条款:“车辆未按规定考验或考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不卖力赔偿”为由拒赔。 【不合】 车辆未按规定年检,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存在两种不同见地: 第一种见地认为,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虽未按时年检,但事件发生后,车辆经鉴定机构考验合格,交警部门认定保险车辆发生事件的缘故原由是司机驾驶失落误,车辆未年检与保险事件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仅依据车辆发生事件时未年检拒赔 ,依据不敷,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第二种见地认为,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已向陈某明确解释,保险条约和免责条款均合法有效,车辆发生事件时未年检,符合保险条约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管析】 笔者赞许第二种见地,紧张情由如下: 首先,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条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任务免除条款是保险条约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任务免除条款明确约定:“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缘故原由造成对第三者的危害赔偿任务,保险公司均不卖力赔偿”第十款:“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件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考验或考验不合格。”该免责条款表述清晰,不存在歧义,且免责条款已用玄色加粗字体作出提示,陈某本人在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署名处具名确认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做了明确解释,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保险法》多少问题的阐明(二)“第十一条 保险条约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据上,对保险条约中免除保险人任务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把稳的笔墨、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公民法院应该认定实在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责任;第十三条 第二款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阐明第十一条第二款哀求的明确解释责任在干系文书上具名、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责任 ”之规定,应认定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已经对陈某作出了明确解释,该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场、载客载货数量、利用年限平分歧情形,定期进行安全技能考验。”由此可见,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能考验,应是每个机动车所有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即便保险条约中未明确表述,被保险人也应该予以遵守。 末了,依据商事活动意思自治原则,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志愿签订保险条约,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对保险条约的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解释责任,在保险条约及其关于任务免除的条款均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双方都应该遵守条约的约定。被保险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依据条约约定的免责条款拒赔,合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