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北京南四环外环主路事件中,前车司机戚某某只打电话不救人的事宜,引发一场轩然大波。
此前两天,兰州定西路上,一辆面包车发生交通事件被撞翻后,附近期待红灯的的哥牛永国见义勇为,跳上车顶救出了4名被困职员。
两发难宜中所形成的光鲜对照,也让坊间争议加倍激烈。

“只报警,不直接救人”,能不能举措看成“发生交通事件后施救”?恶性事件中,车辆挪动之后,是否会影响事件任务认定?施救过程中,如果误判现场即将动怒,强行拖动伤员,招致了更严重的侵害,施救者是否应该就此承担更重的任务?在紧急关头,当事司机和其他周围路人施救,造成了附加侵害,能够以民法中的“年夜大好人条款”免责吗?这各类问题,是每一个公民驾车上路时都有可能碰着的。

北京南四环事件司机只打电话不救人引热议撞车后该怎么救人 汽车知识

原则

报警第一 千钧一发要去世人时除外

南四环追尾事件发生两天后,北京交管局发布,确认22岁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器车”驾驶人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落致人去世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通报中提及,这种自行机器车属于“不许可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

原来一起并不算繁芜的事件,因司机戚某某在现场永劫光拨打电话,目睹两车逐渐动怒燃烧而没有其他救人举动,而引来了剧烈讨伐。
“出事件后先报警”,这是所有司机的正常习气,那么,当危险步步逼近,只拨打122、120报警,算不算“施救”?

为此采访了多位资深北京交警。
一线交警们较为统一的见地是,纯挚打电话报警,很难被认为是“采纳了足够接济方法”。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件……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该立即抢救受伤职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职员变动现场的,应该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该予以帮忙。

“出了事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事情最主要。
车剐蹭,人没伤,这时候拍照、挪车最主要;创造对方全身酒气,赶紧报警最主要;车撞得厉害,有人受伤,但一时半会儿没什么事,报警、报120,期待专业职员来施救最主要;立时就要着火了,或者对方困在车里正在大出血,这时候救人最主要。
”几位交警表示,《道交法》中第七十条的明文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件……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该立即抢救受伤职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出发点便是生命高于统统。

“当然了,除了能快清快处之外,在绝大多数事件后,当事人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报警。
毕竟,在多数涌现职员受伤的事件里,专业接济职员早一分钟或晚一分钟抵达,差别有可能是伤员的性命。
偶有的例外,便是那些极为分外的千钧一发、须要立时救人的。

民警说,对付负有救助责任的交通事件确当事人,在须要立即救人、采纳一些方法,比如止血、灭火等做法,以避免更严重侵害时,却站在一边一直地打电话,显然须要承担任务。

剖析

救人最大 关键时候挪车救人不影响事件认定

在南四环事件中,司机戚某某是否该当挪车,是争议的核心焦点。
撞车后,车子是否还能够挪动、如果能挪动是否有机会从已变形的后车车体内救出被困者、是否可以避免动怒,这些并不愿定。
但一线交警表示,从救人的目的出发,如果确认挪车不会造成二次侵害,哪怕挪车只有千分之一的意义,也该当去挪。

从交管部门理解到,以目前警方的现场勘验技能,无论根据现场周围监控,还是车辆撞击痕迹、破损部位、散落物遗留范围,均可以充分还原现场,并不存在车辆挪动后,查不清楚任务,使无责方抱屈枉的情形。

“但是如果有条件,韶光不是那么紧急,挪车前只管即便拍摄几张照片,只要拍全了,把两车停滞后的相对位置拍摄清楚,最好能看到地面标线,就足够了。
”一线交警说,事实上,在应该快清快处的小事件当中,如果一方武断不挪车造成后车拥堵,反倒要被依照干系法规惩罚。
“这种情形倒也常涌现,一样平常都是个中一方担心挪车后说不清楚,于是宁肯让后方无数司机陪他堵着,也不肯挪车。

北京某中级公民法院法官柯洪(化名)说,戚某某在报警的时候,其阐述内容非常主要,如果他客不雅观描述了当时的场景,122和120值班职员作为专业人士,该当给他一些初步建议,例如如何施救、如何避免最大危害。

作为交通法律专业人士、曾代理过大量涉交通事件案件的北京汉卓状师事务所黄海波状师认为,挪车与否,在这种情形下本不应成为须要考虑的内容。
“如果单要强调不能毁坏事件现场,那消防队来了要破拆车辆,也算毁坏现场吗?立法的本意便是要首先保障生者的安全。
在类似的事件中,当事司机至少该当过去看一下,琢磨一下怎么救人。
如果末了实在没办法弄出来,但是你只要去救了,法律上都不会苛责,但是如果一贯站在路边一动不动,可便是两个问题了。

释法

“年夜大好人条款”不适用于需承担事件任务确当事人

作为当事方,如果不去救人,显然是要承担任务了。
“如果施救不当,造成了本来可以避免的更严重的侵害,救人者又得怎么办?”网友“丰年瑞雪”提出的问题,也是不少交通事件当事人,在面对头破血流的伤员时一个共同的担心:本来是小伤,如果我去救他,用错劲儿了,把他颈椎弄坏了,他高位截瘫了,我怎么办?

民商法专家,中国公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在交通事件中,如果是被授予了法定的救助责任的人履行救人,造成更大侵害,并不能适用民法中的“年夜大好人条款”,但是和完备无动于衷不予救助的人比较,他的任务会减轻。

“‘年夜大好人条款’指的是《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因‘志愿’履行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危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任务。
”杨立新说,在学术界,这个条款一样平常被称做《好撒玛利亚人法》,指的是通过法律规定来免除见义勇为者由于施救而造成丢失的任务。
如果兰州定西路见义勇为的“的哥”牛永国在接济交通事件中的被困职员的时候,造成被困者受伤,理论上可以用“年夜大好人条款”来免除自己的任务,但是南四环事件中的戚某某则弗成。

“他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也是造成这起事件的缘故原由之一,不管末了事件定责的时候如何认定,考虑到他所驾驶的车辆并无驶入主路的路权,事件任务至少有一部分与他有关。
”杨立新说,如果是与此无关的旁人见去世不救,最多承担道德上的责怪,法律上不会深究什么,但如果一个人是造成险情发生的人,他的前一个行为引发了后来的危险,则法律对他的哀求提高了:必须承担救人的责任。

“有的市民担心,我去救人了,结果我的判断错了,救人的办法不对,反倒加重了侵害,是不是我的任务就更大了。
”杨立新说,如果严格依据法理,救人不当和只打电话而没有履行现场救助比较,前者在主不雅观上并无差错,客不雅观上是一种过失落。
而后者在主不雅观上没有承担责任,对后来发生的险情存在“放任”的态度,后者的任务显然会更大,不仅须要承担民事赔偿任务,也很有可能承担刑事任务。
“救人不当的,按照法理,最多只承担相应的民事任务。

他认为,如果将普通人置于戚某某当时的处境,进行了现场救助,纵然末了救助没有成功,火烧起来了,被困者还是去世了,救助者事后要承担的任务也同样会减轻。

柯洪法官说,在法律实践中,一样平常要只管即便避免以事后的“上帝视角”来看待问题。
“在类似的事情中,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件,我们更要还原现场,设想一下,以一个正常经历确当事人,在现场会如何预判事宜的走向。
如果事情还没有恶化到急迫致命的程度,如果末了那把火没有烧起来,那么采纳报警、寻求专业人士进行接济的办法,反倒是最好的。

黄海波状师认为,如果站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给戚某某支招,最恰当的办法莫过于,撞车之后,在报警的同时,拦截过往车辆,借用灭火器,预先向碰撞部位喷射。
“如果他做了这些动作,哪怕末了仍旧是同样的结果,他的任务也不一样了。

来源:北京

:安然

插图: 王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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