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向怀化中院送锦旗
2019年9月12日,沅陵县某某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吉首市某某玻璃装饰店签订《沅陵县某医院铝合金窗户订购条约》,双方就沅陵县某医院急诊大楼订购铝合金窗户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协议。2020年5月11日,沅陵县某某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吉首市某某玻璃装饰店又签订了一份《某医院急诊大楼幕墙施工协议》。在工程落成后,双方一贯未进行结算或清算,多次协商未果后,双方遂诉至法院。
为尽快办理轇轕,将双方诉讼本钱降到最低,怀化两级法院坚持“以调为先,以调匆匆和”的原则,将调度搬到现场,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努力探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反复向案件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经由不懈努力,双方达成调度协议:沅陵县某某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现场一次性支付给吉首市某某玻璃装饰店款项100000元。至此,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得到了圆满办理。
近年来,怀化中院牢牢环绕做事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秉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不断发挥法律审判职能,探索优化多元调度机制,为企业供应平等、优质的法律做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柄,切实让企业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想熏染到法律的“速率”和“温度”。(来源:怀化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