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顾某在本市某4S店购买了某品牌汽车一辆,该店也是品牌指定的售后经销商。
2021年,顾某因变速箱故障到4S店进行维修,2022年又因变速箱故障到店改换了变速箱,这两次维修和改换因尚在法定三包期内,故4S店没有收取用度,也未哀求顾某供应保养记录。
2023年7月,车辆再次涌现了变速箱故障,4S店为该车改换了变速箱,但认为已超出三包期且顾某无法供应有资质的保养单位的保养记录,哀求顾某支付维修用度24270元。

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三年内三次变速箱故障 汽车能否免费维修 汽车知识

顾某称,该汽车品牌公司曾通过官方承诺,案涉车辆类型可享受发动机、变速箱等紧张零部件8年或16万公里的延长质保做事,质量担保期内由于质量担保范围内的故障所造成的车辆维修费(包括零部件和工时费)不向客户收取,以是这笔用度顾某不同意支付。
而4S店认为,案涉车辆虽在相应的延长质保做事期内,但顾某购车后没有准期到店进行车辆保养,三年用车公里数达11.4万公里,是因其用车及保养不当才造成车辆的故障,不属于延长质保的范围。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某汽车品牌售后经销商,应为顾某供应相应的三经办事,包括汽车品牌公司对消费者所作出的普惠性延长质保承诺,顾某所购的车辆自2020年购买至2023年变速箱涌现故障时,仍处于该品牌承诺的延长包修期内,应享受相应的包修做事。
案涉车辆购置后经数次维改动换变速箱,同一部位故障仍持续发生,未能妥善办理,无法打消系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故障。
此外,4S店所称的案涉车辆变速箱故障与顾某利用不当或未有效掩护保养之间的一定性、关联性亦未能供应充足的证据证明。
终极,靖江法院驳回了4S店的诉讼要求。

承办法官先容,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相较于生产者、经营者,其对车辆的内部布局、零部件的运行以及涌现故障的缘故原由均缺少专业认识,故生产者及经营者供应的延保做事不应当加重消费者的任务与包袱,除明确因消费者自身差错、利用不当或者未对车辆进行有效掩护保养而导致的破坏外,经销商仍应该供应相应包修做事。

法官还表示,汽车延保政策是指汽车生产者及经营者为消费者供应的法律规定外的质量承诺,承诺在特定条件下为产品的特定质量问题供应免费维改动换做事,是给予消费者选购汽车产品的政策上风,既为扩大产品发卖供应额外的政策支持,又反向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强化了汽车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主体任务,能够更好的掩护消费者权柄,保障汽车利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亦建议,为了更好的保障权利的实现,避免类似问题发生,消费者需按照相应规定对车辆进行精确的利用、掩护保养,这是车辆所有人正当利用处罚财产的合理哀求,保障消费者快速、便利享受生产者、经营者供应的包修政策、掩护自身合法权柄,如此才能实现经营者、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双赢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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