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周口市中级公民法院对上诉人尚某某等17人生产、发卖伪劣产品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坚持原判。这标志着备受关注的周口“轮毂案”又有了新进展。
一审判决:生产、发卖伪劣产品17名被告人被处六百万至五万元不等罚金
此前的7月29日,鹿邑县公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尚某某、尚某委、马某登、何某某、胡某远、卓某勇、杨某阳、杨某、闫某某、赵某丽、马某磊、尚某、尚某、吴某方、赵某、王某利、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公民币六百万至五万元不等罚金。
17名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公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案情先容:2016年至2018年,生产、发卖有问题等成品轮毂2299.2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由尚某某发起,与马某登、何某某共同出资50余万元,尚某委出资30余万元,在鹿邑县涡北工业园区意尔道鞋业院内建筑厂房加工翻新轮毂对外进行发卖。
2017年7月26日,成立鹿邑兴宇汽车零部件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邑兴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某磊;尚某某、尚某委各占40%股份,马某登占10%股份,何某某占8%股份,何某(案外人)占2%股份。鹿邑兴宇公司前期由尚某某卖力经营,2018年往后由尚某委卖力经营;胡某远卖力管理轮毂加工、翻新车间,并从事发卖;卓某勇、马某磊等技工进行加工、翻新。尚某某、尚某委等人从山东、天津等废旧金属回收市场回收奔驰、宝马、保时捷等42个高端汽车品牌的废旧轮毂(部分来自“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件”中受损车辆拆解的已毁坏的轮毂),运回鹿邑厂区,将上述已被消费者确定淘汰的废旧轮毂,挑选原厂车标保留相对完全的、能够翻新的,进行焊接、变形纠正、打腻子、抛光、喷漆、拉丝,在生产时特意安排工人不能毁坏、损伤轮毂上原厂钢印车标,少部分配上轮毂盖或者中央车标,后分别运往郑州、武汉、杭州3个仓库。个中,郑州仓库由何某某卖力,武汉仓库由马某登卖力,杭州仓库由尚某委卖力。
在未取得牌号所有人授权的情形下,上诉人通过淘宝、天猫等网店将翻新轮毂伪装原厂原装正品、新品发卖,同时通过微信群以及汽配城同行拿货等办法向全国各地发卖。2016年至2018年,上诉人生产、发卖翻新、拆车、全新、铸造等成品轮毂共计公民币2299.24万元;目前在鹿邑、郑州、武汉、杭州4地扣押成品轮毂13340个代价公民币1359.42万元。
鹿邑兴宇公司“管家婆”软件记载,2018年1月至7月,生产、发卖翻新轮毂5640个,发卖金额公民币886.86万元。
周口市中级公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尚某某、尚某委等17人为谋取造孽利益,明知生产、发卖的翻新轮毂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系伪劣产品,仍以次充好,伪装新品、正品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且生产、发卖韶光长、数量多、范围广、数额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坚持一审判决。
来源: 大河报